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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押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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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口頭答覆︰

問題:

  房屋委員會於上月19日宣布,經考慮有關的訴訟可能引起的法律和程序等問題後,決定把已完成公開發售程序的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簡稱「領匯基金」)押後上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領匯基金未能如期上市所造成的有形及無形經濟損失;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

(二) 有否評估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房屋委員會、有關的投資銀行和顧問,以及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須分別就領匯基金未能如期上市承擔甚麼責任;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

(三) 有關當局在此事上汲取了甚麼教訓,以及有否評估日後的公共資產私有化計劃會如何受到政治因素所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對於林議員三部分的問題,我的答覆如下:

(一) 概括來說,由於領匯未能如期上市,對房屋委員會(簡稱房委會)來說,某些上市準備工作要重新再做,涉及額外支出。此外,如果利率上升或投資氣氛改變,均可能對領匯基金的上市訂價有影響,令房委會分拆出售資產的收益改變。

  投資者方面,他們用作認購領匯基金的資金,雖然領匯根據《發售通函》已準時全數退回,但投資者可能在機會成本方面受到損失。經紀因領匯未能上市,損失了賺取交易費用的機會。

  然而從另一角度來看,事件顯示了香港的金融及證券市場制度穩固,信息發放的透明度高,以及退款安排迅速,引證了市場秩序穩定及有能力應付難以預測、突如其來的情況。

(二) 房委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全權主理分拆出售計劃。政府在政策上同意房委會的計劃,並一直給予必要的支援。

  由於分拆出售計劃規模龐大,眾多公營及私營工作機構都牽涉其中:首先,房屋署作為房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制訂及推行具體計劃。擔任領匯上市聯席全球協調人的三家投資銀行、房委會的財務顧問、日後管理領匯基金的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各有關機構的法律顧問,也一直緊密參與。部份政府部門,例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地政署等,也在不同範疇參與籌備工作或提供支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的事宜上擔當審批及規管的角色。

  我要強調,分拆出售計劃有充足的法理依據。房委會以及參與計劃的投資銀行和律師們,在籌備分拆出售的前期,做了大量小心論證工作,並取得本地和英國資深大律師的明確法律意見,認為房委會有權根據《房屋條例》分拆出售其商場和停車場設施。因此,並無需要修改法例,才推行計劃。事實上,自從二零零三年七月房委會公布分拆出售的決定以來,傳媒屢作廣泛報道,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亦多次討論而本會也曾於十二月一日作出冗長的休會辯論。一直以來,分拆出售計劃的法理依據,從未受到任何質疑。

  從上述背景可以看到,領匯未能如期上市,並非計劃準備不周或欠缺法理依據,而是由於有市民在領匯公開招股結束前一天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房委會分拆出售資產的法定權力。雖然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加快審議有關問題,並分別一致裁定房委會有分拆出售的權力,但基於申請人有權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申請人又拒絕房委會的建議,所以未能在預定的領匯上市日期前把問題提請終審法院裁決。就此,我們曾與聯席全球協調銀行和法律顧問反覆研究多個補救方案,以爭取安排領匯如期上市。但因為時間緊迫,我們無法及時完成各補救方案需要作出的措施。因此,在保障廣大投資者與房委會利益的大前提下,房委會決定領匯不在十二月二十日上市,是最合乎公眾利益、穩妥和負責任的做法。

(三) 領匯在招股期間面對突如其來的司法覆核,致使在法理依據獲兩級法庭認許的情況下仍未能如期上市,這情況既無前科,事前也難以預計。在領匯重新上市前,我們會與投資銀行和律師詳細研究,如何將在招股期間可能再遇到的法律挑戰作出合理的披露,從而將有關風險減低至可處理水平。

  總結目前領匯事件的經驗,我們知道仍有些屋h商戶、居民和社區人士,對分拆出售計劃和日後領匯管理其商場及停車場的業務策略不太清楚。我們會加強解釋和溝通工作,把事情做得更深入和全面,盡量消除各方的疑慮。

  關於對日後政府私有化計劃的影響,領匯未能如期上巿,僅屬於個別事件,並不會影響政府基於「大巿場、小政府」的原則,繼續推行其他的私有化計劃。在考慮每一項計劃時,政府將會更小心研究各種有可能對計劃構成影響的因素,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以期有關計劃得以順利推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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