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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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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均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勞工處最近成功檢控一名未持有有效牌照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該名被告何志敏,因無牌經營一所名為Made Easy Employment Agency的職業介紹所被勞工處檢控,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六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說:「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都必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及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牌照費為二千元,分行牌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亦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被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區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今年截至目前,共有十間職業介紹所因違法而被勞工處成功檢控。其中三間涉及無牌經營,兩間因濫收佣金而被定罪;其餘的介紹所則因其他罪行,例如沒有備存適當記錄以供查閱或沒有展示其職業介紹所牌照而被判罰。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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