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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研究私隱問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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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十二月九日)發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和《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

  這兩份報告書是法改會的私隱小組在一九九九年就有關課題諮詢公眾之後發表的。

  法改會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中認為,報業和新聞工作者行業現時所採取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個人的私隱免受印刷媒體無理侵犯。

  法改會因此建議成立一個法定但獨立和自律的組織(報告書中簡稱為「自律委員會」),以處理關於報刊無理侵犯私隱的投訴。

  這個自律委員會本質上是一個自律組織,並會以現有的香港報業評議會為藍本,但將會有權管轄所有報章和雜誌。

  報告書建議,自律委員會可勸喻、警告或譴責違規出版人,並要求他刊登更正啟事或自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裁決。

  若違規出版人沒有刊登更正啟事或調查結果和裁決,自律委員會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該出版人採取法院指明的行動。

  另一方面,不滿自律委員會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的出版人(而非投訴人)應有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報告書亦提出,所有聲稱有人違反《報業私隱守則》的投訴應視作針對有關出版人而作出,而非針對有關的新聞工作者或編輯而作出。

  自律委員會不應有權強迫新聞工作者作證及披露消息來源,亦不應有權判受害人獲得賠償、判違規出版人繳納罰款、或命令違規出版人道歉。

  法改會私隱小組主席白景崇強調,建議成立的自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與私隱有關的問題。

  白景崇說﹕「法改會與它的私隱小組非常明白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並只在他們深信成立這個新組織不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情況下才作出這項建議。」

  他指出這個法定的自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和具有自律性質的組織,它的活動將不會受到政府或其他第三者的影響或操縱。

  他說:「政府在提名委員、擬定標準、或審理投訴方面均不會扮演任何角色。」

  法改會建議自律委員會由代表報業和新聞工作者行業的「業界委員」以及代表公眾和私隱被報刊侵犯人士的「公眾委員」組成。公眾委員當中應包括一位已退休的法官。

  業界委員應由報紙業、雜誌業、新聞工作者行業及新聞學界的代表提名,而公眾委員(應由司法機構提名的退休法官除外)則應由法例所指明的專業團體和非政府組織提名。

  自律委員會必須擬定一套《報業私隱守則》。這套守則必須顧及新聞界兩種需要﹕即偵查式新聞工作及作出符合公眾利益的報道。守則可由業界委員或由自律委員會所委任的守則小組擬定。

  自律委員會有權受理關於報章和雜誌違反《報業私隱守則》的投訴。它也可以在沒有人投訴的情況下主動作出調查(或調查由第三者作出的投訴),惟有關調查必須有符合公眾利益的理據支持。

  法改會在《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中總結認為,私生活或私隱被他人在沒有充分理據支持下侵擾或侵犯的人,應該有權尋求民事補救。

  該報告書建議,任何人如果沒有充分理據支持而在另一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侵擾該另一人的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便應該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惟他的侵擾行為必須會嚴重冒犯一個合理的人或會令這樣的一個人非常反感。

  然而,被起訴以侵擾方式侵犯他人私隱的人,如果可以證明他的侵擾行為是達致下列目的所必須,便無須負上侵權的責任﹕

  (a) 保護被告人或另一人的人身或財產;

  (b) 防止、偵查或調查罪行;

  (c) 防止、排除或糾正非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

  (d) 保障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安全。

  該報告書亦建議,任何人如果沒有充分理據支持而宣揚關於另一人的私生活的事情,便應該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惟(a)該次宣揚必須會嚴重冒犯一個合理的人或會令這樣的一個人非常反感,及(b)宣揚該等事情的人必須知道這一點。

  然而,被起訴無理宣揚他人私生活的人,如果可以證明他的宣揚符合公眾利益,便應該無須負上侵權的責任。

  這兩份報告書可以在法改會的網頁http://www.hkreform.gov.hk找到。

  法改會在發表這兩份報告書之前已發表過三份與私隱有關的報告書,分別是一九九四年的《保障個人資料報告書》,一九九六年的《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報告書》,以及二○○○年的《纏擾行為報告書》。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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