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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勞工顧問委員會有否討論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於去年十二月發出的《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參考指引》;若有討論,結論為何;
(二) 當局是否正在研究如何修訂法例,以確認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的法定地位;若然,研究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僱主擔心在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獲得法定地位後,可能出現濫發的情況,當局如何釋除他們的疑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壎芵p有參與制訂《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參考指引》(《指引》)。在該署的協助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轄下的中醫組在二○○二年十一月成立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指引聯絡小組,負責草擬該《指引》,使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的事宜得以規範化。聯絡小組的成員包括本地11個中醫團體的代表,壎芵p高級醫生亦列席會議。聯絡小組認為制訂有關《指引》對香港中醫藥的進一步發展非常重要。聯絡小組在考慮了超過40個本地中醫團體的意見後擬定該份《指引》。
此外,勞工處於二○○二年九月成立了一個包括僱主、僱員及業界代表的專責小組,就有關落實承認中醫藥事宜提供意見。《指引》中有關「與簽發病假證明書有關的一般事項」的內容,亦包含該小組的建議。專責小組認為應舉辦研討會使註冊中醫能夠就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早作準備。
《指引》是根據不同疾病的診斷及主證而作出,而有關判斷乃屬中醫業界的專業自主範圍,因此勞工顧問委員會並沒有就該《指引》進行討論。根據《中醫藥條例》而成立的管委會負責規範中醫的執業水平及專業操守。該《指引》經管委會的中醫組通過後,已於本年初分發給全港的註冊中醫。
(二) 政府經諮詢中醫業界、相關團體、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後,現正草擬修訂相關的勞工法例以承認註冊中醫簽發的證明書,預計會於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將有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建議包括承認註冊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三) 管委會制訂了規範中醫師執業水平及專業操守的《專業守則》,規定註冊中醫須對病人負上專業上的責任、遵守有關醫療法例的規定,並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註冊中醫必須掌握有關的知識和技能,才可執行其專業職務。守則亦規定註冊中醫不得發出內容失實或誤導他人的虛假專業証明。
《指引》載明,註冊中醫須對病人負上專業上的責任,並須注重醫德,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亦須符合專業標準。註冊中醫應根據其專業判斷及因應病人的個別情況,簽發適當的病假證明書。註冊中醫如沒有履行上述的專業責任,會被視作違反中醫專業守則,中醫組可能對該中醫進行紀律處分程序。
管委會設有機制處理有關中醫師專業失當及專業操守方面的投訴,因此對註冊中醫專業執業的投訴可向管委會提出,管委會會跟進處理。
為裝備註冊中醫在實施上述立法建議後能適當地擔任有關職能,勞工處編印了「與勞工法例有關的醫事證明及紀錄簡介」,並將此簡介分發予全港的註冊中醫、各商會及保險公司。此外,勞工處亦定期為註冊中醫舉辦研討會,向他們介紹現時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
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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