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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護中區古蹟群和制訂全面的古物古蹟政策」動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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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保護中區古蹟群和制訂全面的古物古蹟政策」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謝蔡素玉議員提出動議辯論,討論「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建築群的發展方向和「古物古蹟保護政策」。從劉秀成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楊森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對動議提出修訂,多位議員今日就這項動議踴躍發言,及日前在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中多位議員、專業團體代表及公眾人士踴躍表達意見,可見古物古蹟的保護已經廣泛受到輿論關注,市民和議會對保護香港文物建築和愛護香港文化遺產已有一定的共識,也可以間接顯示,我們第一階段文物建築保護政策諮詢,已經收到初步成效,所有曾經投入這項工作的同事和熱心人士都會感到欣慰和鼓舞。

  在回應蔡素玉議員的動議前,首先容許我理解一下動議的內容。蔡議員的動議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部份。動議的第一部份,其實是關於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以下總稱「該址」)的活化再利用的方法。蔡議員建議該址日後的發展必須保存建築物的風貌及特色;在公開招標前就該址的用途向市民廣泛諮詢;將古蹟保存定為評審標書建議書的凌駕性的考慮因素;最後,項目中標者必須在公眾共享的原則下,制訂一套可持續發展的營運模式。蔡議員的第二部份動議,是關於古物古蹟的政策制訂,確保一套可持續發展的營運模式。這其實就是一套支援文物建築活化再利用的政策,當中涉及古蹟修繕、文化景觀保存、教育宣傳,和古物古蹟的文化旅遊及其他經濟價值。

第一部份動議: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

甚麼是古蹟文物?

  在回應蔡素玉議員的動議之前,讓我先解釋一下何謂古蹟文物及它的保存意義。文物保護的概念和精神,我在上幾次的立法會發言之中,已經詳細講述,由於這是新一屆就任的議會,我有必要做一次扼要的覆述。古蹟文物是前人的生活印記,是歷史的見證,經過政府立法保護和容許市民進入參觀的文物建築,更加是現代公民活動的公共空間,有助於國民身份和市民榮譽的建立,並且豐富城市景觀和提供優質生活空間,令我們的城市更有歷史層次,生活方式更加多元化,為發展文物旅遊和吸引外來人才提供重要元素。

古蹟文物保存的意義

  古蹟文物的保存並不只單純是建築保護的技術安排,它具有多層意義,更涉及社會價值觀、生活方式和城市的發展策略,值得我們仔細思索,一再討論。文物保護的第一層意義,是文物政策的核心價值所在,是公共文化政策的一個重要部份,就是藉著文物建築保護,建立市民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營造文化認同和文化榮譽,因為文物保護是政府根據公民社會的共識,動用公帑和公權來施行的。文物保護的第二層意義,在於促進文物建築的周邊利益,建立懷舊文化區,增加城市的休閒空間,令本地市民和外來訪客感受到城市的歷史深度和文化氣魄,增加大都會的吸引力和競爭力,並且促進文化旅遊,吸引外來人才,創造經濟收益。保存下來的歷史建築物,要與現代生活融合,發揮社會效益和一定程度的經濟效益,達致可持續發展。

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的歷史價值

  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始建於十九世紀中期,建築工程延續至戰後一九五○年代,因此該址的建築包含希臘古典式、維多利亞及愛德華時代建築風格,兼具東方建築色彩,現時該址共有二十七座建築物或臨時構築物。除日治時期外,該址大致上仍沿用作原有的執法和司法用途,是香港早期的現代法治精神與執法制度的見證,在亞洲來說是有相當的歷史價值的。由於該址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已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將該址三組歷史建築群列為法定古蹟。換言之,該址已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士如須在古蹟範圍內進行任何工程,必先得到古物事務監督的批准。

中區警署、域多利監獄和前中央裁判司署的活化再利用

  隨著時代的變遷,該址漸漸完成其法治的歷史使命。由於回歸之後,市民對國家和香港的歸屬感意識增強,開始有歷史視野,輿論和議會亦相當關注文物建築,該址的保護和活化再利用,便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從文物保護的角度來看,處理該址的古建築物的最佳方法是保護。在修葺及防護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維護其建築藝術風格和歷史文化意義,確保那些能夠喚起市民集體記憶的建築和功能可以保存,那些可以適當作出若干平衡,使到建築物更加符合現代的公共安全規格和新的功能需要,然後透過活化再利用的策略,使其融入現代生活,甚至發揮活化社區,更新社區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應該詳加留意能否保護該址周邊的文化特色,希望盡量配合鄰近環境,達到推動旅遊與本土經濟和創造就業的目的,務求使昨天的「古物」,變成今天的「活物」,因為今天的「活物」會變成明天的「古物」,因為延續古物的生命,使到它們有時代意義,「日新又新」,成為活的文物,才是保護文物的最重要的目標。

《文物保存規定》

  近日該址的活化再利用及文物保存受到廣泛關注,有報導指該址的古建築物日後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拆卸;更有團體發起集會要求「一間也不能拆」,以保存該址的原整性及市民對該址的集體回憶;或要求將該址日後作非牟利用途及供公眾使用;或暫時擱置該項目的投標直至「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完成為止等。市民的熱誠,我是很欣賞,就讓我藉這機會介紹該址的文物保存的理念,以釋公眾疑慮。

  文物建築保護,無論在國際和香港的層面上,已經有一套成型的策略和標準,而香港亦已經累積相當的實踐經驗。政府在制定該址的《文物保存規定》前已詳細研究該址的整體文物價值及與周邊環境的關係、古蹟範圍內各建築物的價值和現況,以及參考文物保護的國際文獻中的原則,以避免該址日後在再使用時,遭受不恰當或無法還原的改動或加建,損害到古蹟群的文物價值。

  簡單來說,該址日後的任何改動,都必須尊重文物保護國際文獻中的原則;並要求日後的工程負責人必須如其他法定古蹟使用者一樣,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向古物事務監督申請許可證,及就古蹟群制定詳細的《保護計劃》,交古物事務監督批准,方可展開該址的保育工程。

  至於有公眾人士認為現時民政事務局的《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結果尚未公布,新的政策仍有待制訂,因此呼籲政府待該政策檢討完成後,才邀請公眾參與該址古蹟群再使用方案的釐定,然後進行招標。其實,民政事務局在今年年初進行的《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重點在文物建築保護的宏觀政策目標、原則和策略,並不涉及個別個案。由於該址已受到《古物及古蹟條例》所保護,及建議在該址進行的文物旅遊發展項目基本上是一個古蹟活化再利用項目,與「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可說是無直接關係。因此,本人認為兩者應該分開處理。

  至於將該址日後對公眾開放的建議,這與政府推行該項目的主要目標相同,即是透過保存、修復和發展該址為文物旅遊設施,供本地市民及海外人士享用;這亦配合我們保護文物建築的理念及核心價值,即透過法例保護文物建築、維護其結構及加以現代化,盡可能將其封閉的空間轉化為公共空間,以豐富城市的文化及生活方式,增加城市的文化形象和競爭力。我們認為該址日後應開放供普羅市民使用,以建立一個市民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及營造文化認同和文化榮譽,及令該址成為真正的活文物。

社會的參與

  為加強社會的參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及香港旅遊發展局的代表將擔任建議書評審的非評分委員,分別就所收到的建議書中有關文物與旅遊效益的部分,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意見。此外,政府亦正探求最適當的方法,以加強社會溝通,讓公眾發表意見,以確保該址日後再使用時得到最適當的保護。

第二部份動議:古物古蹟政策制訂

  蔡素玉議員的動議第二部份關注保護古物古蹟政策的檢討,大致來說,可分為四個關注點,即:

(一) 政府必須盡快以開放及高透明度的方式,制訂全面的保護古物古蹟政策;

(二) 制訂的政策須確保已列為古蹟的建築得到適當的維修、保育,以及維持合理的古蹟範圍,避免古蹟原有的環境氣氛受到破壞;

(三) 政府必須積極通過宣傳和教育,提高市民對古物古蹟的認識和保護意識;

(四) 研究發展文化旅遊事業的可行性,藉此推動具文化特色的本土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

  以下,我將會用一些時間,就蔡議員的關注作出回應:

用開放及高透明度方式制訂全面政策

  首先,蔡議員建議政府在檢討及制訂全面的保護古物古蹟政策時,應以開放及具高透明度的方式進行。對此,我十分贊同。現時,我們在文物建築保護工作面臨的挑戰不少,其中一項,就是社會人士對於應保護什麼文物建築和如何甄選文物建築予以保護這些重要課題上欠缺共識。例如,我們應否單憑建築物的歷史長短或外貌美觀而給予保護?又或我們應否因某一建築物或地方屬於我們集體記憶的一部分而給予保護?應用什麼方式保護?費用需多少?由誰負擔?這些重要課題,社會一向討論不多,結果,政府就算在文物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入巨額的公帑,也難以確定其努力是否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支持。

  民政事務局在今年二月至五月進行的文物建築政策檢討公眾諮詢,就是秉承這開放及具高透明度的方式進行。我們除了廣泛派發諮詢文件及透過各種宣傳媒介使市民知悉這個諮詢並發表意見外,我們也諮詢了超過四十個相關團體。這些團體,包括立法會、十八區區議會,相關的法定諮詢組織如古物諮詢委員會、城市規劃委員會等等。

  由於保護文物建築是有關公共文化的工作,政府和市民的共同責任,得益者亦是社會大眾,因此我絕對同意蔡議員認為須以公開及具高透明度的方式去諮詢公眾,制訂全面的保護古物古蹟政策。在往後的政策檢討工作,我們也會秉承此一宗旨去做。

  至於蔡議員建議需維持合理的古蹟範圍,以避免古蹟原有的環境氣氛受到破壞,對此,我深表贊同。現時的法例,強調保護單幢建築物,不能擴大到整個區域的文化保存,未能為市區重建和社區更新注入文物保護的元素,讓保留下來的建築物,在適當的現代化之後,可以重新安頓在原有社會文化氛圍之中。換句話說,現行法例強調「點」的保護,未能擴大到「線」和「面」的保護,不能從單幢的建築物,擴大到一條街、一條巷,再到一個區域。當然,文物建築保護要由「點」,擴大到「線」和「面」的時候,現行法例對於建築結構、物料以至用途的規限,亦要相應放寬,令到文物建築可以「活化再利用」,使昨天沉寂的文物,變為今天的活躍的文物。在今年二月至五月的政策檢討公開諮詢中,市民對這「點」、「線」、「面」的概念反應積極,在跟著下來的政策檢討工作中,我們將循這方向繼續研究,希望能制訂一些具體推行措施,更好地保護我們珍貴的文物建築。如果鄭經翰議員能夠翻閱日前在民政事務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就會見到今次諮詢的結果的報告及下階段工作的交代。

宣傳和教育

  有效的宣傳和教育,不單只可以提高市民對古物古蹟的認識和保護意識,還可促進市民對保護古物古蹟工作的參與,加強市民對本身文化的認同,增強市民的歸屬感、凝聚力。

  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都有參與文物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政府部門方面,就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教育統籌局和旅遊事務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推行各樣的教育及宣傳推廣工作。

  在地區層面方面,十八區區議會也積極配合推廣保護古物古蹟的工作,例如發展文物徑,或印刷宣傳刊物介紹區內文物方便遊人等等。

  對於加強宣傳和教育的重要性,我和蔡議員的看法一致。在我們的政策檢討工作中,我們會繼續從這方面多想一些,看看有什麼推行措施,可更有效力地達到此目標。

發展文化旅遊、推動本土經濟及創造就業

  蔡議員的另一個關注點,是發展文化旅遊,從而推動具文化特色的本土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其實,保護文物建築的另一層意義,就是增進文物建築的周邊利益,締造懷舊文化區,增加城市的優閑空間,令城市更有歷史深度和文化氣魄,增加大都會的吸引力和競爭力,並且促進文化旅遊,締造經濟收益。在我們的第二階段政策檢討中,我們會繼續留意蔡議員這個關注點。

總結

  各位議員,香港地少人多,過去的人口增長和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令到文物保護工作十分吃力。儘管如此,政府在獲得社會共識下仍然投放大量資源,保護古蹟,有時甚至不惜付出黃金地段的發展代價,放棄重建有關土地的貴重資源,今日討論的中區警署、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便是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例子。這些古蹟都是政府獲得公民社會的共識下,透過動用公帑和公權力保存的公共空間,這些公共空間不但見證我們獨特的歷史與文化,還表示我們的社會已經建立現代的社會意識,更重要的是為營造城市的歷史深度、休閒空間及增加競爭力提供有利條件。儘管這些古建築群已經保存下來,它們還需要進一步活化再利用,使它們融入現代生活,發揮活化社區及更社區的作用,並且達到文物教育、推動旅遊及創造就業機會。既然該址是動用公共資源得以保存下來,政府是樂意聆聽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及提議,以決定它們將來的用途。愛護香港,愛護文物,是一項長遠的工作,我希望在明年推展下一階段的政策檢討,就文物保護推行措施諮詢公眾意見,希望藉此制訂一套切合時宜,具有效益而為社會所接受和認同的文物建築保護政策。

  正如我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所言,只有讓市民大眾了解、親近、喜歡和尊重古蹟,從而自發性地關心和愛惜古蹟,理解保存的重要性和榮耀感,相信這樣才可以有效地在保存的力量上,產生不斷的動力,讓歷史古蹟可被活化和顯現出新生命,透過民眾的參與和認同,才可以讓我們享受榮譽感、歷史文化和文物的優質生活。這個仍然是我們的信念,這個仍然是我們的期望。

  多謝主席。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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