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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新界有53個地方已成為廢膠樽加工場,當中有14個屬非法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上述非法經營情況涉及土地利用和規劃,當局就這兩方面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同類情況繼續出現;及
(二) 上述加工場所處理的膠樽來源及該等膠樽是否非法進口;若然,當局已經及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非法進口情況繼續出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循環再造工業可在劃作「露天儲物」或「工業(丁類)」用途的地段上運作。有關運作須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城規會會個別考慮每宗申請,考慮因素包括有關運作會否造成交通/環境方面的影響,以及當地居民的關注。如果循環再造商未能符合規劃許可附帶的條件,城規會可撤銷有關的規劃許可。
就規劃管制而言,在新界鄉郊發展審批地區內,任何發展假若在有關法定圖則刊憲前並不存在,又不是一項經常准許的用途,則必須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方可進行,否則便屬於違例發展,規劃署可根據條例加以管制以至作出檢控。
根據規劃署的資料,有關的廢膠樽加工場總數為49個。自二零零四年八月開始,規劃署已經對該49個廢膠樽加工場作出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當中14個懷疑涉及違例發展。規劃署已經向6個懷疑涉及違例發展的廢膠樽加工場發出警告信或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負責人中止有關發展或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至於餘下8個個案,規劃署現正搜集資料,稍後亦會作出相應行動。規劃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新界鄉郊土地使用的情況,若發現涉及違例發展,便會採取適當的執行管制行動。
在土地利用方面,私人土地的用途,受有關的土地契約條款規限。所有地契均載有土地用途條款,訂明有關土地的核准用途,亦載有承批人必須遵守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假如土地用途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會按照部門所訂的優先次序,以及在諮詢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後,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問題所述的廢膠樽加工場當中46個是位於新界私人農業地段上的土地。一如新界大部分私人土地,這46個廢膠樽加工場所持的地契,都是在二十世紀初批出的集體官契。集體官契的主要限制,是如未經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農業地段上不得興建樓宇。集體官契並無條款禁止在農地上進行廢物循環再造活動,因此,地政總署不能對這些位於集體官契所涵蓋地段上的廢膠樽加工場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至於其餘3個廢膠樽加工場則被發現佔用政府土地(當中並無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違例發展)。北區地政處已經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於有關土地張貼通告,飭令佔用人終止佔用該等土地。如佔用人在限期過後未有遵守通告要求,北區地政處將會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
日後若發現有其他廢膠樽加工場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及有關分區地政處將繼續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
(二) 據悉,上述加工場處理的膠樽,既有來自本地回收,亦有由外地進口。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任何人在本港進出口廢物之前,均須事先申領環保署發出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除非有關廢物是列於《廢物處置條例》的附表6內,及屬未受污染,而且輸入或輸出的目的是為再加工、循環再造或回收,或是為再使用該等廢物。
由於固態塑料廢物(包括廢膠樽)是列於《廢物處置條例》附表6內,所以輸入不受污染的廢膠樽作循環再造無須申領廢物進出口許可證,並不存在非法進口膠樽的情況。
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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