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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董建華今日(十一月一日)下午與立法會議員會面後,傍晚在政府總部大堂會見傳媒,以下為行政長官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行政長官:各位你們好。剛才立法會二十五位議員與我見面,其實沒有二十五位,因為少了幾位。較早前,他們寫了一封信給我,要求我安排他們前往北京訪問,就香港政制發展與中央交換意見。為了更詳細了解他們的想法、看法,我今天約見他們。我認真地聽了他們的意見,而且我亦對他們表示一定會把他們訪京的要求,以及他們給我的意見向中央表達。
我在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後,亦就香港的政制發展講述了特區政府的看法,以及我們的一些意見。總的來說,特區政府認為《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任何有關○七、○八選舉的改動,一定要得到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的通過、行政長官的同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備案。
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就兩個選舉方法作出了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經過諮詢香港各界意見後,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經慎重考慮後所作出的決定。
從特區政府、立法會來說,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構,它的決定我們必須遵守及執行,這樣才是「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區正常、正確的關係和規則。
我很了解香港社會有些人士可能對人大的決定有不同意見,但作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官員、或作為立法會議員等,在憲制內的人士,都要明白、尊重及遵守這些關係和規則,要遵守人大的決定。因此,我們必須依照《基本法》及人大的決定範圍來處理○七、○八年兩個選舉的問題。
特區政府對於「公投」方面亦有我們的看法。在交談中,我們大家都談到「公投」的問題。特區政府認為有關對○七、○八選舉進行「公投」的建議,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做法。為甚麼呢?一方面,這種做法離開了《基本法》已經確定的程序;另一方面,既然人大已經作出了決定,我們就要積極地作出研究、落實。試圖改變這個決定、做法是不恰當的。政府不會就政制發展採取「公投」的方式,亦不會贊成任何組織去組織市民進行「公投」的建議。多謝各位。
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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