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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七日)簽署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二階段(《安排》第二階段)下,進一步貿易自由化的法律文本,雙方並公布這階段開放措施所包括的香港製造產品的商定原產地規則。
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及財政司司長唐英年今早舉行《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第四次高層磋商會議後,簽署有關法律文本。
該法律文本體現了《安排》第二階段的貿易開放措施,文本包括三份附件,分別為:可享有零關稅的新增產品清單、相關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以及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的措施。
有關《安排》第二階段所包括七百一十三個內地稅則號列的產品的原產地規則,百分之七十四的產品將會以香港現行以工序界定的原產地規則,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這些產品包括紡織及成衣製品、食物及飲品、藥物、以及部分塑膠和金屬製品。
此外,百分之十一的產品將採用「稅號改變」標準,只有百分之七的產品須訂定「百分之三十從價百分比」的規定,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
而餘下的產品,包括魚類和水產養殖產品,雙方在考慮有關產品的特點後,亦已商定原產地規則。
至於擬在香港生產的產品,《安排》第一階段訂明產品經雙方確認投產後,會在獲確認後的翌年一月一日起才可享有零關稅。換言之,若擬生產的產品在二○○五年投產,製造商在二○○六年才可享有零關稅優惠。
內地現已接納特區政府的建議,縮短產品獲確認投產與可享有零關稅優惠的相距時間。根據今日簽訂的新協議,在雙方確認擬生產的產品投產後,製造商便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個靈活的做法,讓製造商可以盡早享有《安排》所帶來的好處,並鼓勵他們做加快落實新的投資計劃。
雙方將透過已建立的聯絡機制,繼續商討進一步開放貨物和服務貿易。有關貨物貿易方面,就新增產品零關稅申請及其磋商的新一輪工作,將於二○○五年一月展開。
特區政府會繼續諮詢商界和專業團體,以了解他們的需要,亦會與相關的業界討論如何制定適當的政策和措施,讓他們從《安排》中獲得最大利益。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區政府於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就《安排》第二階段進一步貿易自由化措施達成協議。其後雙方緊密連繫,擬定有關的實施細節。
根據《安排》第二階段,內地同意在三百七十四個已由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享有零關稅優惠的產品以外,再給予零關稅優惠予七百一十三個內地二○○四年稅則號列涵蓋的香港產品。
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同意開放八個新增的服務領域,以及就十八個已給予優惠待遇的服務行業,擴大其中十一個服務行業的開放措施。
一份有關《安排》第二階段的進一步貿易自由化措施和原產地規則的資料文件,以及今日簽署的法律文本連同其三份附件,已上載至工業貿易署的網頁,網址為http://www.tid.gov.hk。
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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