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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發表的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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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九月二十一日)於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發表演說,以下為演辭的全文(只有中文)﹕

  今天,我和我的同事非常榮幸和高興獲得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邀請,來到這個大法官講壇,和大家交流。

  眾所周知,人民大學法學院是祖國最有名的法學院之一。它有悠久的歷史和崇高的聲譽。近年來,它發展非常迅速,對祖國法律制度的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我們這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請,來到北京訪問,主要的目的是要了解國內在司法方面的迅速發展。

  這幾年來,我們的法官跟內地的法官都進行了很多的交流。這些交流,在一國兩制之下是非常重要的。每一個地方的法律制度都有不同,因為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情況。但沒有人可以說,這個制度比那個制度好。我們只可以說,那一個制度較適合那一個地方。

  今天,我想跟大家談談香港司法制度的兩個重點,就是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司法制度的透明度。最後,我也想談談香港司法機構所面對的挑戰。

司法獨立的原則

  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行使獨立司法權。司法獨立是香港制度的重要基石,並且受到《基本法》的保障。法官的職責,就是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公義,去審判市民之間或者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我們清楚了解,香港市民對法院在維持司法獨立方面有很高的期望,包括維護法治,保障他們的權利和自由。這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干預;而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獨立,也涉及每一位法官依法審判而不受干預。法官在審判時,受制於上級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決,而判決不服的一方有權上訴。但法官審理每件案件時,都可以獨立自行作出判決,而不受任何干預。

  《基本法》對法官的任期也作出保障。在法律上,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在任期內不可罷免。《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一個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這些法官,他們一方面享有任期的保障,但同時,在接受任命時,亦需要向行政長官書面承諾,終身不再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這項安排,確保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司法制度的透明度

  至於司法制度的透明度,我們要理解,司法機構是一個屬於社會、服務社會的機構。我們深深體會到:「不單應秉行公正,還應使其有目共睹,讓人清楚看見秉行公正。」

  我們的審訊是公開的,任何公眾人士和傳媒代表都可以到法庭旁聽審訊。法庭審訊的過程,收錄於數碼錄音系統內,作為正式的聆訊紀錄。有需要時,我們可根據錄音紀錄製成騰本。法庭也是公開頒布判詞的,而判詞一定包括判決和理據。區域法院及以上的判詞也上載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同時涉及法律觀點的判詞會在法律彙編中刊載,供法律界和公眾人士參閱。

  有一些具爭議性的案件,包括涉及《基本法》的案件,由於案件的性質,無論法庭判決的結果如何,都會在社會、法律界、學術界及傳媒中,引起廣泛的討論或爭議。這是理所當然的。

  我們也有一個機制去處理對法官的投訴。但是,我們需要分辨有關司法判決的投訴和有關法官行為的投訴。

(一)  對於司法判決的投訴,我們是不會處理的。因為每一位法官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所以,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官的判決,只可以透過既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二)  對於有關法官行為的投訴,我們會以恰當的態度,秉公處理。這方面的投訴,包括法官的態度不當、不守時等。這方面的投訴由有關級別法院的領導(包括本人)負責處理。我們會對投訴作出調查。如果有需要,我們也會聽聽有關聆訊過程的錄音帶或參考有關的騰本。如果認為某些投訴能夠成立,我們就會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向有關法官提出適當的意見,向投訴人表示遺憾或致歉等。

我們的挑戰

  每一個機構都要與時並進,才能了解所面對的挑戰。香港的司法制度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是:怎樣可以令到每一個市民都能夠有同等的機會,去尋求公義,這也是很多普通法地區面臨的最大挑戰。我們同時又看到,國內都有類似的問題,就是廣大民眾發覺告狀難,申訴也難。

  香港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訴訟人親自進行訴訟,這是與律師費比較昂貴有關。在刑事案件方面,政府是有提供法律援助的。

  民事方面,除了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以有律師代表外,其他民事訴訟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可是,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是不可以無限量提供的。所以,在民事方面,要成功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他的訴訟立場須被認為有理據外,申請人還要通過財務資源的審查。因此,只有最低層的市民才可以獲得援助,而多數市民,尤其是中產階級,即是所謂夾心階層,便得不到援助了。他們如果負擔不起律師費,就只有自己代表自己。但這樣親自進行訴訟,對他們來說是很困難的,因為法律及法庭的程序,並不是簡單的。

  其實,越來越多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這現象,不但在香港出現,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也是日益普遍。這對我們來說,實在構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和挑戰。為了應付這難題,我們成立了一個資源中心,在那裡提供一些關於訴訟的資料,幫助他們了解法庭的程序。但法庭是需要保持中立的,法庭絕不能為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所以資源中心給他們的幫助,也是限於程序方面的事務。

  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所帶來的問題,並不是司法機構能夠獨立處理的,社會各界也應一起同心解決。事實上,要解決這問題並不容易,我們需要考慮很多不同的方案。

  第一,是在公帑可負擔的範圍內,盡量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第二,我們要鼓勵法律界提供義務協助。免費法律服務的需求是龐大的,法律界必須全力以赴。法律專業是以服務社會、為大家謀求褔祉為己任的事業。如果每個律師都願意付出百分之五的時間作義務服務,集合起來的資源將會是十分龐大的。

  還有一個辦法,是內地行之已久,積累了很多經驗的,就是使用調解服務。這在普通法地區是比較新的嘗試。其實,調解比訴訟有一定的好處。訴訟人經歷了一場爭訟到底的抗辯式訴訟後,結果可能是大獲全勝,又或一無所有,但是調解卻可能為各方當事人都帶來一個較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以及減少整個過程所造成的壓力和困擾。再者,相對於訴訟而言,如果能夠通過調解去解決糾紛,一般都會需時較短,而花費亦會較少。

  還有,我們也要加強法律和訴訟的公民教育,讓市民理解到,很多問題如果在發生的早期有法律意見的幫助,就可以避免問題擴大,也可能可以避免訴訟的發生。

  總而言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這個問題,是需要社會各界一起努力和積極處理的。如果問題得不到改善,就會令市民覺得,我們的法律制度偏向有錢人,而不是真的平等和公道。

結語

  最後,我想向各位親愛的同學說:法律和法治是很重要的,對經濟發展來說是必需的,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和法治是維持一個公平、公正和有公義的社會的主要基石。所以,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應該有這個理想,而不是以物質和金錢作為唯一的目標。我希望大家都抱著維持法治的理想,為祖國和人民服務。

  我祝願各位,學業進步,鵬程萬里。謝謝。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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