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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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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九月十日)出席「與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交流經驗小組討論會」開幕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各位律師界同業︰

歡迎各位出席今天的小組討論會,讓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可與在內地成功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分享在內地拓展法律服務的經驗,交流心得及討論未來路向。明天早上我也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進行類似的討論。

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的法律同業致力拓展內地的法律服務巿場。律政司一直與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同業進行持續討論,並合力向內地官員、同業及準客戶介紹香港的法律服務業,以及討論進入內地的機遇及具體措施。二○○一年夏天,中國入世在即,當時法律專業服務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受到經濟泡沫爆破、房地產下滑和經濟轉型的衝擊,政府和業界都覺得有振興業務的需要。我們一方面向其他國家推介香港法律服務的優勢,建立香港為區際法律服務和解決糾紛的中心,另一方面致力拓展內地市場,爭取中央商貿部門、司法部和法院的支持,向內地企業推廣利用香港談判和簽署涉外合同,選用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選擇香港法院和仲裁機構解決糾紛,並澄清了一些公眾的誤解。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國入世以後,我們更研究如何利用中國未有全面對WTO其他成員開放市場之前,以自由貿易協議方式,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最初,有人質疑這種安排會否違反最優惠國待遇的原則,我們找到法律理據,並利用中國入世,未有就中國法律服務承諾開放市場,商討就兩地法律服務業加強合作,經過一年半的商討,法律服務成為CEPA中服務貿易開放的首項專業服務。在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訂並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就是其中一項成果。在CEPA下,香港律師可以更容易進入內地巿場。香港律師事務所不但可在內地開設代表機構,有關的代表機構更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的居留時間已減至兩個月,而廣州和深圳因為與香港距離很近,更加撤銷了有關居留期限的限制。

在個人提供的法律專業服務方面,在CEPA實施後,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後可以內地律師身分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香港律師也可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出任法律顧問。在今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布並在明年一月一日實施的CEPA第二階段的範疇內,更同意擴大法律專業服務的開放措施,澄清了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業務協助時,可不必申領香港法律顧問證。

CEPA需要經過實施的具體經驗而不斷成長及深化。在落實CEPA的初期,律政司就法律界提出的一些問題,向司法部要求澄清。為了更全面落實CEPA和有效地向中央提交具體建議,律政司、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亦分別與內地不同的省巿簽訂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就此,我已代表律政司分別與北京、青島、重慶、南京、上海、浙江及深圳七個省巿簽訂法律服務合作協議,為CEPA的具體實施訂立推行的工作計劃,例如加強兩地信息和法律文件的交流,加強兩地法律專業的培訓,特別是通過互派法律工作人員到對方機構見習以達至培訓的目標等。其中一條合作協議的項目是爭取盡快設立機制,以便認真研究及跟進CEPA在有關個別省巿的落實情況,協商解決CEPA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將有關建議的具體內容向中央報告。這正配合CEPA中第十九條容許(在中央層面上)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負責檢討、鞏固和進一步落實CEPA的安排。

我亦很高興香港法律專業服務在內地的發展已有很好的成績。從二○○一年我們開始考慮內地市場進入時,只有25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有分行;現在,已有47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11個城市設立56個代表機構,還有兩家已獲批准聯營。我想順便一提,我在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發表的演辭中所稱有35家香港律師行在內地10個城市設立39個代表機構,兩套數字的差距,是由於內地沒有把國際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註冊為香港律師事務所包括在內,有些未完成註冊手續。因此,短短三年內,增長近半,而在中國入世及CEPA之前,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外地開設辦事處的發展緩慢得多。CEPA,包括在由行政長官與上海巿長共同領導的滬港經貿合作會議,以及行政長官和北京巿領導共同領導的京港經貿合作會議所涵蓋的專業人才交流與合作的議題內。在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舉行的第一次滬港經貿合作會議上及在今年九月二日剛舉行的第一次京港經貿合作會議上,雙方亦同意香港專業服務及人才可參與上海、北京等大型項目,例如二○一○年世博及二○○八年奧運等。因此,我在九月三日參加京港律師合作研討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香港法律界可爭取參與提供二○○八年奧運有關計劃的法律服務,香港亦可為有關法律協議爭取成為法律仲裁中心,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區域法律服務中心和仲裁中心的地位。

根據CEPA的規定,內地與香港特區同意提高有關規章與規則的透明度和加強信息交流,內地已採取行動落實CEPA所列的承諾。為此,司法部於二○○三年十一月頒布了五個規章及辦法。這些規章及辦法為香港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和實習,為規範香港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執業,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顧問,以及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訂定實施的機制。這些規章及辦法、CEPA的內容、CEPA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包括法律服務業)的具體承諾,以及其他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及《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等文件,已經收錄在律政司剛印發的《〈更緊密經貿安排〉為香港律師締造的機遇》一書中。本書的部分印行本會在巿面發售,而律政司會為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其他有關機構提供贈閱本。

本書得以面世,承蒙司法部協助,慨允本書轉錄有關的管理辦法,我謹此致衷心謝意。律政司同事為本書付出不少努力,我也謹向他們致謝。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香港的法律界已從事內地法律服務或有興趣開拓內地法律服務的人士提供一些實際有用的參考資料,讓他們在拓展內地法律業務方面得到一些實務指引。律政司亦會繼續密切留意這方面的最新發展,並希望在適當時候為大家提供更新的資料,以協助業界掌握CEPA帶來的機遇,成功開拓內地的法律服務巿場。

在經濟全球一體化不斷加快的形勢下,CEPA是一個讓香港人在內地開拓企業和發展空間的窗戶。CEPA的實施,正好符合香港經濟轉型的需要,也配合國家「走出去」的政策。CEPA之所以能夠實現,有賴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及特區政府的努力,但CEPA能否成功落實,則視乎業界如何善用這個機遇。今天我們舉辦這個討論會,目的就是要與你們這些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同業,就大家共同關注的具體問題及措施,進行務實而坦誠的交流。這次討論會對本港法律同業推展內地法律服務業的未來路向,如CEPA第三階段等,應有實際的幫助和效益。我和我的同事期待與你們深入分享這方面的實際工作經驗,並希望聆聽各位的建議。

多謝各位。

二○○四年九月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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