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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僱員資歷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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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僱員資歷架構」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香港經濟轉型,對人力需求帶來不少衝擊和挑戰。要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科技高速發展和普及,以及香港進一步邁向知識為本的經濟體系,本港的企業、僱員、以至整個社會,都必須加強裝備,提高生產力和競爭力,來迎接這些發展所帶來的機遇。在這個劇變的過程中,設立資歷架構,鼓勵培訓,建立學習進階途徑,推動終身學習,正是香港人力長遠發展的關鍵所在。我感謝各位議員對資歷架構的關注。我亦希望藉�茼^應這項動議,向大家述說政府在推行資歷架構時,所秉持的政策目標、推行重點和成功要素。

推行資歷架構的目標

  目前,市場上有各式各樣的教育及培訓課程,頒授不同名目的資歷,但卻欠缺評核資歷質素的標準。學員與業界都不能肯定這些課程的成效,也不知道有關課程能否協助學員掌握行業所需的技能。此外,很多行業的進階途徑並不清晰,窒礙行業吸納人才;課程銜接的範圍亦很有限,局限了學員在課程方面的選擇。

  政府設立資歷架構的目的,是要清楚訂明不同資歷所應達到的標準、確保這些資歷的質素,以及列明不同程度資歷之間的銜接階梯,讓市民可以自行確立目標和方向,去獲取有關的資歷。我們希望通過設立資歷架構,建立「四通八達」的資歷階梯,營造一個有利終身學習的環境。

  資歷架構有系統地把資歷分為不同級別,並訂明每一個級別的資歷所應達到的標準,用以排列及銜接資歷。資歷架構涵蓋學術、職業教育及持續教育界別,提供學分累積和轉移(credit accumulation and transfer)的途徑。架構根據級別通用指標(generic level descriptors)分為七級,這些指標包括:所要求的知識及認知技能、核心技能、以及實際應用技能等,並不是單以學歷為主。我要強調,資歷架構所包含的資歷不單局限於學歷和培訓所得的資歷;一些透過工作積累的技能、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也可以透過由各行業訂定的「過往資歷認可」(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機制獲得認可。這個認可機制,正正解答了李鳳英議員擔心現職僱員能否在資歷架構下受惠的問題,亦回應了陳婉嫻議員對現職僱員的資歷給予豁免的要求。有關認可的安排,我在稍後會再詳加解說。

公眾諮詢

  多位議員分別要求我們在設立資歷架構前,加強與業界溝通和諮詢。其實,在推出這項計劃之前,教統局早在二○○二年十一月,便已經就設立資歷架構的顧問報告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此外,我們與各教育機構、僱主及行業組織、專業團體、職工會等,合共舉行了二十多次會議和諮詢會。我們已仔細研究各界的意見,並於去年推行多項試驗計劃。我們亦於去年委聘顧問,以研究「行業培訓要求」是否適用於本地的行業。

  人力發展委員會檢視試驗計劃的結果後,建議在香港設立一個分七級跨界別的資歷架構,有關的建議於本年二月十日獲行政會議通過。我們亦已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設立資歷架構的工作進展。

  在過去大半年,我們不斷走訪各主要僱主聯會和工會組織,推廣資歷架構,以及澄清他們可能存有的誤解和疑慮。我們亦進行了一連串諮詢會,並鼓勵有關人士參與「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簡稱「諮委會」)的工作,把推行資歷架構時可能面對的問題,直接提交諮委會研究討論,集思廣益。

推行工作重點

  為推行資歷架構,教統局現正分階段為不同行業成立由業內僱主、僱員及有關專業團體代表所組成的諮委會,其首要工作是為行業制訂「行業培訓要求」(Industry Training Specifications),這包括能力標準,資歷及評核準則。在制訂過程中,諮委會必須廣泛徵詢業內的意見,使最終定稿的「行業培訓要求」能滿足行業日後發展的需要,並在行業內有充分的認受性及支持。

  在制訂「行業培訓要求」後,培訓機構便可設計合適的培訓課程。當這些課程通過香港學術評審局(學評局)的質素保證機制後,便成為資歷架構下認可的資歷及課程。新入行的人士持有這些以技能為本的資歷,將有助他們向準僱主證明他們掌握有關的行業技能和所達到的水平,對他們加入該行業服務會有幫助。

  個別諮委會將根據「行業培訓要求」所訂定的能力標準和評核準則,擬訂個別行業的「過往資歷認可」機制,對僱員在過往取得的技能、知識和經驗作出確認。在「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僱員可透過在職觀察或模擬工作間評核,又或提出工作年資證明及工作表現評核報告,獲得認可。

  多位議員建議為現職員工設立豁免制度,亦有工會提出應一次過將所有現職僱員納入資歷架構內。我們理解職工會對現有僱員能否即時獲得資歷的擔憂。不過,我們認為現有僱員多年積累的相關工作經驗,應透過資歷架構加以正面的確認,而不應以「一刀切」的方式給予豁免。否則,因此而獲得豁免的資歷,始終會被視為未獲被充份認可,此舉有損資歷架構的認受性,對僱員亦無實質的幫助。

  由於各行業的技能要求有所不同,而每名現職僱員的技術水平亦不盡相同,因此我們認為由各個諮委會因應其行業的具體情況,制訂適用於該行業的「過往資歷認可」機制,是合情合理的做法。這個安排亦容許個別僱員在資歷架構下獲取適當級別的資歷,使他們可以憑藉該資歷在進修道路上繼續前進,而不需要從頭開始。

資歷架構為僱主、僱員、整體社會帶來共贏局面

  對僱主來說,設立資歷架構可以提供有關課程、資歷和培訓機構水平的明確資料,讓他們可聘用或晉升具合適知識和技能的員工。由於能力標準是由業界制訂,故此培訓課程能確保切合業界的要求,質素更佳,使僱員的生產力及服務質素可因而提高,僱主和業界也當然從中受惠。

  在僱員方面,設立資歷架構可令進修途徑及模式更靈活和多樣化。資歷架構和「行業培訓要求」也可幫助僱員找出所欠缺的技能和認識其培訓需要,使所需的培訓可以聚焦,更彌補不足。此外,學分累積及轉移的制度,可以更切合個人在不同階段的學習需要,有助實踐個人的抱負。資歷架構確立後,資歷的認受性和可攜性將會提高,這對低學歷技術僱員而言,是為他們開啟了一道進修和晉升的新大門。

  再者,設立資歷架構,將可促進教育及培訓市場蓬勃發展,更有效及更貼近行業的需要,令學員投入培訓的資源、精力和時間,能得到最大的成效。

  我們明白僱員可能擔心推行資歷架構會對他們的就業帶來影響。我必須指出,資歷架構是一項非強制性的措施,目的並非為就業設立關卡。反之,資歷架構是要建立一套具吸引力和前瞻性的職業培訓和進階途徑,以建立多渠道的縱橫學習階梯,促進學術、職業及持續教育的互通。透過「過往資歷認可」,可使現有的知識和經驗得以納入個人資歷之中,受到確認,更可鼓勵僱員按照自己的資歷起點,在不同階段進修,累積所需的學分來獲取更高更廣的資歷。一個明確的資歷架構及其質素保證系統,可以為學習及培訓帶來動力和誘因,增加僱員的能力和就業機會,減少在經濟轉型時出現的職業錯配。

  此外,資歷架構的設立,有助建立和加強僱主和僱員之間對培訓的共識,使僱主和僱員更清晰了解員工應朝哪一方面發展,按資歷階梯選擇獲得認可和具品質保證的培訓課程,參與進修和訓練,從而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

  在二○○○年,聯合國第8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一系列對人力培訓及發展的決議,其中一項說明發展全國性的資歷架構,對企業及工人來說均有裨益。資歷架構促進終身學習,指引個別人士選擇培訓和就業的方向,有助紓減人力供求失衡的情況。

  在香港,資歷架構正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我們已為印刷及出版業、鐘錶業、中式飲食業,以及美髮業四個行業成立諮委會,並會積極協助他們制訂「行業培訓要求」及「過往資歷認可」機制。我們會繼續物色有意成立諮委會的合適行業,推展工作。我們會考慮行業的發展及前景、對人力的需求及培訓的需要。我想重申,諮委會是由行業作主導,需要業內僱主及僱員等支持。而僱主和僱員的和諧關係和衷誠合作,對促成諮委會的成立和日後工作亦至為重要。

  由於資歷架構並不是一個強制性的安排,因此無必要透過立法來確立資歷架構。不過,為確保各類型的教育及培訓機構根據資歷架構頒發的資歷都具有公信力,該等資歷必須通過評審才可被納入資歷架構內。政府會委託學評局負責執行資歷架構下各項資歷的質素保證工作。就此,我們會修訂《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

  我同意馬逢國議員提到在發展香港的資歷架構的同時,長遠來說有需要令資歷架構在內地巿場也得到廣泛的認可。據我們所知,內地有「職業資格證書」架構,該架構涵蓋超過90種必須接受職前培訓的工種。內地僱主須採用與職位相稱的證書級別作為聘用條件。長遠來說,我們會研究和探討資歷架構和內地職業資歷的接軌和互認問題,以方便港人北上就業。

  資歷架構主要是關乎教育、培訓和進階途徑,我們同意應盡量鼓勵僱主和僱員重視培訓,加強終身學習,至於應否立法限制工時或實施培訓假期,當中涉及一些廣泛的勞工政策問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已經在過往很多不同場合清楚表明政府的立場。

  至於李鳳英議員和陳婉嫻議員提出有關稅務優惠的建議,政府現行的稅務政策,是鼓勵個人進修。薪俸稅納稅人可申請從應繳薪俸稅中扣除個人的進修開支,包括修讀課程須付的費用及有關的考試費用。合資格的納稅人每年最多可扣除40000元。此外,根據現行《稅務條例》,僱主在資助其員工修讀與行業有關的課程時,亦可在計算該課稅年度的利得稅時,扣除這些開支。這些稅務優惠,應能有效配合政府設立資歷架構的努力。

  推行資歷架構是一項長遠、複雜、但具深遠價值的工作,我們會循序漸進、務實謹慎,並與各行業的人士緊密磋商及合作。要落實資歷架構,僱主、僱員以至整個行業對架構的了解、參與和支持,都是成功的要素。我們更深信,資歷架構將會為僱主、僱員和整個行業,帶來多贏的局面。我們會經常檢視資歷架構的實施情況,並考慮引進適當的措施,使資歷架構能充分發揮效用,促進終身學習及人才發展。

  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七月三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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