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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廢物處置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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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七月二日)通過《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府於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以期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為推行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提供法定基礎;並加強管制非法棄置廢物。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要點包括:

(一) 就棄置於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的建築廢物徵收費用;

(二) 把在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棄置建築廢物的收費分別定為每公噸125元、100元和27元,以悉數收回該等設施的開支;

(三) 設立直接付款制度,規定大型的廢物產生者開立賬戶,直接向政府繳付廢物處置費用。這些大型的廢物產生者主要為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的主要承建商,他們製造的建築廢物佔總數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左右;

(四) 就餘下主要源自小型工程的建築廢物,取消現場繳費的安排,並規定所有廢物處置費用均須透過帳戶繳付;以及

(五) 豁免所有在收費計劃實施前已批出的建築合約。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說:「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是我們廢物處理策略的重要一環。建議的收費計劃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則,為廢物產生者提供經濟誘因,促使他們減少產生廢物和將廢物篩選分類,以便再用或循環再造。」

  「我明白推行收費計劃會對業界帶來影響,因此,在制定收費計劃的過程中,我們一直與業界進行緊密商討,並因應他們的意見和關注,修訂了收費計劃的主要安排。」

  現時《廢物處置條例》已訂明非法棄置廢物的罰則。不過,實施收費計劃或會令非法棄置廢物的問題惡化。為防不法分子逃避繳付費用,政府認為有需要加強法例條文,管制非法棄置廢物。條例草案建議:

(一) 賦權法院下令被裁定觸犯非法棄置廢物罪行的人,清理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廢物;如果政府已進行清理工作,則法院可下令被定罪的人向政府付還全部或部分清理費用;

(二) 賦權環境保護署署長(環保署署長)在即將造成嚴重環境影響並須即時採取補救行動的危急情況下,無需手令便可進入任何地方(住宅或作居住用途的私人土地除外)清理廢物。環保署署長如須進入住宅或作居住用途的私人土地,則必須先取得手令。環保署署長亦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向被定罪的人追討清理廢物的費用;以及

(三) 修訂現有非法棄置廢物的罪行,如被告人能證明已獲得合法權限或辯解或有關土地(不論廢物在何處棄置)的擁有人/佔用人准許,把廢物傾倒於其土地上,為其提供例外規定;亦訂明把卸下廢物的車輛(並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及其僱主,視為導致非法棄置廢物的人;並為被告人提供法定抗辯理由,如他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和作出所有應盡的努力,避免觸犯非法棄置廢物罪行。

  條例草案為賦權法例。條例草案生效後,收費計劃的詳情將列載於新制定的《廢物處置(廢物處置收費)規例》。至於在政府擁有的設施實施收費計劃的相關權力,則會在被修訂的《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中訂明。政府計劃於二○○五年實施收費計劃。

二○○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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