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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居屋補價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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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回覆:

問題: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業主在其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及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補價金額按有關單位的原來樓價、購入時的市值及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所評定的現時市值釐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馬鞍山區內居屋的業主去年申請評定補價的宗數、房屋署評定該等單位的市值的平均數、區內居屋單位現時的市值與1年前的比較如何、區內居屋業主就房屋署評定其單位的市值提出反對(「反對評值」)的個案去年每月有多少宗,以及反對的結果;

(二)現時房屋署平均需時多久才完成處理一宗反對評值個案,以及該時間與有關的服務承諾如何比較;有關當局有否檢討處理反對評值的機制;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關當局有否檢討就居屋補價所訂定的政策;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三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房屋署在過去一年(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共收到423宗來自馬鞍山區內「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業主的評定補價申請。由於個別居屋單位的質素及位置有別,市值亦會隨時間和供求情況不斷浮動,因此不宜就個別地區居屋單位計算平均市值。評估居屋市值的工作一般在收到申請後才會按個別單位的情況進行,而不會按年以地區作為基礎評估,加上物業價值不時變動,我們不宜就個別地區的居屋單位去年和現時的市值作比較。

過去一年,在423宗馬鞍山居屋評定補價申請中,有32宗要求覆核評定結果的個案,經覆核後,其中17宗結果維持不變,而另外15宗的估值則獲下調,幅度由約2,200元至45,000元不等。此外,該區去年亦有一名居屋業主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第5(d)段就評定補價直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結果上訴人的評定補價獲下調約14,000元。詳情載於附件。

(二)目前,居屋業主如果不同意評定補價,可選擇根據《房屋條例》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或於評定補價通知書發出的日期起計28天內要求覆核。

  房屋署並沒有就覆核評定補價的工作訂下服務承諾。儘管如此,房屋署致力在人手和情況許可下盡快處理,一般而言,覆核需時一個月左右,以仔細研究業主提出的理據(如單位狀況)、分析最新物業成交資料、安排重新視察單位等。由於房屋署一般會優先處理首次的評估申請,所以覆核個案需時較長。去年有關馬鞍山居屋補價的32宗覆核個案,平均需時49天。房屋署最近已將有關評定補價及覆核工作重新外判,務求加快工作進度。

  房屋署以覆核形式處理居屋業主就評定補價提出的反對,目的是以一個較依法上訴更為靈活及快捷的行政手法處理分歧。為免業主因等候覆核或上訴結果而不能適時處理物業,現行安排容許他們在繳付初次評定的補價後,將單位出售、出租、轉讓或按揭。在覆核或上訴後,如果重新評定的補價較原先的有所減少或增加,房屋委員會將悉數發還或收回差額。現時的機制足以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且行之有效,房屋委員會並沒有計劃進行檢討。

(三)《房屋條例》已明確訂下有關居屋單位轉讓的限制及補價安排。居屋屬資助房屋,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因此居屋業主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前,便需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妥善運用。補價款額乃根據《房屋條例》附表規定的公式,按現行市值與最初購入居屋單位所得的折扣率而計算。

  我們不時就居屋的補價政策作出檢討,因時制宜,例如我們在1992年修訂了《房屋條例》附表,加入業主可就補價的評估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權利。在1997年,我們亦加入條文容許居屋業主於居屋第二市場以無需補價方式將單位售予公屋住戶,增加公屋租戶的流動性。此外,居屋轉讓的限制期亦在1999年由10年減至5年,以促進居屋的流通,配合市場需求。現時有關居屋補價的政策已在居屋業主、房屋委員會及社會的利益之間取得了平衡,現階段沒有計劃進行另一次檢討。

附件

馬鞍山區「居者有其屋」單位業主

就評定補價結果提出反對的個案

(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

接獲反對    個案數目     覆核結果

的時間             (與原先評定補價比較)

                下調 不變 上調

 6/2003   0     0   0   0

 7/2003   2*    1*  1   0

 8/2003   1     0   1   0

 9/2003   1     0   1   0

10/2003   4     1   3   0

11/2003   1     0   1   0

12/2003   4     2   2   0

 1/2004   3     1   2   0

 2/2004   3     0   3   0

 3/2004   2     0   2   0

 4/2004   7     7   0   0

 5/2004   5     4   1   0

     總數   33    16  17  0

* 包括一宗上訴個案,業主於2003年7月4日直接向土地審裁處上訴,裁決於2003年10月31日頒布,結果上訴人的評定補價獲得下調。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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