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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第1、3至15、17及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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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署理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曾俊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第1、3至15、17及18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1、3至15及18條,以及刪去第17條整條有關〝與其他締約政府的合作〞的條文。有關的修訂已載列於發送各委員的文件中。所提出的修訂大部分均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

第1條的修訂旨在使條例自刊登憲報當日起生效。

第3條的修訂旨在改善〝獲授權人員〞、〝高速船〞、〝國際航程〞〝船舶〞以及以〝國際規則〞代替〝規則〞的定義的行文及草擬方式;修訂〝港口設施〞的定義,使其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相關定義一致,以及加入〝主管機關〞及〝船/港界面〞、〝經指定港口設施〞及〝管理人〞的定義。

第6(2)(c)條的修訂主要是清晰列明海事處處長可按照《ISPS規則》的條文規定,將部份有關職能賦予經認可保安組織。而該等組織主要是船級社,他們無論在保安、船舶和港口營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而且在國際海事界內獲廣泛認同為擁有良好聲譽。

第13(5)條的修訂旨在明確規定任何人在罔顧某文件或資料的要項是否屬真實的情況下,向獲授權人員交出或提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文件或資料,即屬犯罪。

至於第17條,由於海事處處長作為香港特區內的海事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就驗船及其SOLAS的法定職能方面已有經常合作,所以我們建議刪除整條條文,以消除不必要的混淆。

第18條的修訂旨在刪去〝將(公約)第X1-2章及《規則》的中英文本置於互聯網網頁,以供免費瀏覽〞的規定,這是因為我們已取得國際海事組織同意,讓我們於海事處的網站展示包括《公約》及《ISPS規則》文本的會議文件,讓公眾人士查閱。

多謝主席女士。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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