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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署理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曾俊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的《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旨在使國際海事組織於二○○二年十二月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以及相關的《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中有關海上保安的條文得以在香港施行。由於中央人民政府是上述公約的締約政府,通過引伸,該公約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當這海上保安條文在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球生效時,對香港也具約束力。
為履行國際公約下的義務,我們必須制定本地法例,使有關條文得以施行。由於現行的商船和港口管制法例,沒有涉及保安事宜,亦不涵蓋位於陸上的港口設施,所以我們需要制定新的法例,清晰列明保安條文,以便貫徹實施。新制定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將賦權海事處處長,要求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及本港的港口設施實施保安措施,並對進入香港港口的外國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由於很多關於實施的問題在去年年中才由國際海事組織轄下各個小組解決,所以有關立法程序時間表非常緊迫。在此,我們感謝業界在制定適合香港實施細則時的配合,使條例草案得以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更重要,我們得到法案委員會的全力協助及支持,進行有關條例草案審理工作,使條例草案能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以期趕及在本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
為此,我要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和成員吳靄儀、單仲偕及朱幼麟議員,他們在極短時間內審理了有關條例草案及其附屬法例《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他們務實的意見使這條本地法例得以實踐國際海事組織的準則。我們了解議員對法案委員會須在緊迫的時間內完成有關條例草案審理工作的關注。此條例草案的制訂時限如此緊迫,原因是要使香港特區政府能符合在今年七月一日實施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們非常感謝這次法案委員會對本條例的特別審理,將來亦不會引為先例。
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將會在其下訂立附屬法例,即《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當中會訂明船舶及港口設施的詳細保安規定、違例事項和罰則,以及上訴程序。該《規則》的定稿是按照經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及同意,並由政府當局作出修正的《規則》擬稿。
主席女士,本條例草案對維持香港作為主要國際樞紐港和物流中心的地位,至關重要。條例草案得到本地航運及港口業的支持,他們的意見在制訂條例草案時已詳加考慮。我謹此陳辭,請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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