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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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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馮檢基議員提出動議辯論「要求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致辭全文(第一部分):

主席女士:

本人就今日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發言。

四月六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釋法」的內容大致如下:

(1) "二○○七年以後"含二○○七年;

(2)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3) 特區行政長官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因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只有經過有關附件所述的全部程序,修改方可生效;

(4) 如兩個附件不作修改,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和附件二關於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仍然適用。

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來自憲法第67(4)條,並在《基本法》第158(1)條特別重申。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因授權特區法院在審判時可以行使,或特區法院在終局裁決前在某些情況下需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而受到影響。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特區法院不能質疑,並需以此為依歸(見劉港溶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 3 HKLRD 788 @ 789頁)。按中國法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權適用於有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但必需忠於原意。

主席女士,我講人大常委法律解釋權是因為有些議員提及這個法律基礎。但為了不會阻延議會的時間,我亦都知道政府要再三返回議會談到這件事。所以我會盡量縮短我的發言。我會就幾位議員提出人大的決定,在這個報告提出九項因素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會簡短地就這方面去發言。

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權既然各位不想再浪費時間,或者認為這會偏離議程。我相信剛才劉漢銓議員發言時已講過。所以我就不再講了。

各位議員亦提及四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所作出的決定。我想提一提大家四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什麼決定。

多謝主席。幾位議員提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為此理由我是不可不提及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發展的角色。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的關注,是基於憲制問題,有權有責。特區的設立及制度,由人大決定(這是《憲法》第57條、31條與及62(13)條),而《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在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這是《基本法》第5條和11條),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特區的成立,目的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是《基本法》的序言),政制發展,對特區的制度有重大影響,中央政府必然有責。特區的法律地位,在《基本法》第1、2、12條闡明,即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份,其高度自治來自人大授權,並依《基本法》規定實施,而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這是人大法工委李飛副主任四月二日提交釋法草案的發言),因此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發展有個積極的角色。附件一、附件二給與人大常委會參與香港政制發展的權力,與高度自治不相抵觸。

待續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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