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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後就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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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四日)回應新聞界查詢時發表以下聲明:

  「退休公務員如在退休後兩年內從事業務或受僱工作,而有關業務或工作的主要部分是在本港進行,必須事先得到批准。」

  「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公務員準備從事的業務或工作,不會與其前度公職有利益衝突或使政府尷尬。這項政策有助建立市民對公務員誠信的信心。」

  「退休首長級公務員的每宗就業申請,均由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負責審議,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並有三名非官守成員,每宗申請均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委員會可向審批當局提供意見,建議對某些申請附加規定,例如申請人不得在離開崗位後一段期間內就業,或限制申請人從事活動的範圍。」

  「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每年均製備工作報告書。」

二○○四年五月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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