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政制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的發言全文

****************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四月二十二日)深夜,在立法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進行休會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很多謝今晚多位議員坦誠將他們的意見再一次發表,在辯論終結前,我想就三方面作幾點回應。

  第一方面是《基本法》和專責小組的九點看法,九點因素之間的關係。

  第二方面特別講講參政團體方面的事宜。

  第三方面是「釋法」、《基本法》和司法制度、香港法治體制之間的關係。

  我們專責小組沒有權,亦都不會在《基本法》下添加任何條件。我們在第二號報告書中開列九個因素,完全建基於《基本法》本身的規定和概念。

  第一點有關中央有權責審視和決定特區政治體制這一方面,並且我們提到必須聽取中央意見。這是基於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由中央決定成立特區及決定特區中所奉行的體制。亦都有其他《基本法》的條款,就這方面是有關係的。《基本法》第一條表明成立特別行政區;第十二條表明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條表明我們在香港行使行政、立法、終審、獨立司法的權力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下而行使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解釋,都是支持第一點的因素。

  至於第二點我們說的《基本法》規定中我們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我們不能輕言修改。長期以來,特區和中央政府的立場都是《基本法》原則的規定不可輕言修改,為甚麼?因為整套「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國兩制」的概念是一整全的概念。在八○年代立《基本法》時,是根據聯合聲明當中中央所為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下所定的國策而定。這套整全的制度,包括經濟的、人權的、司法的、保障其他制度的,這一套制度是整合的設計,是不能輕言修改的。但是在這政治制度下,這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我們是建議了應該考慮修改。

  第三點,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這是明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本身的規定。

  第四點講到行政主導的體制。主席女士,我認為張文光議員言重了。政治體制中行政主導這原則不單是社會主義,或者是這類制度才有的。世界各地先進社會許多都是行政主導的體制。行政主導體制亦都是原有香港制度行之有效的一部分。

  我們在第二號報告書中,在5.11段註釋6詳細開列了超過十條《基本法》的規定,表明行政主導體制,如何在《基本法》中體現。例如,大部分法案、預算案是行政機關提出,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這便是行政主導的原則下,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的一個原則的實施。

  第五點講到「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這是我們聽了多方面意見後,總結出來的一個因素、一個觀點,也是許多不同團體跟我們講的,他們看到、常理解釋「循序漸進」。當然「循序漸進」本身規定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有的。

  第六點講到「實際情況」。我們列明了必須考慮巿民的訴求。但是我們也必須考慮其他因素,作為一個負責任政府,作為負責任的議會,我們如果有一日要考慮是否修改兩個選舉產生辦法,這些其他因素是重要的,包括香港參政團體,包括是否有足夠的參政人士、政治人才。

  第七點講到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有代表聲音,能夠通過不同途徑參政。這是源於姬鵬飛主任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時的說明。第八點、第九點也是源於這個說明,但是我們並不表示功能組別永遠像現在那般存在。在另一場合我們已表明了,立法會最終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這是《基本法》本身的規定,我們是會依從的。但是,現在我們面對的一個現實,就是在這議會中有三十個議席代表不同的功能界別,在過去數月,有不少團體、不少代表向我們表明,認為在現階段大家應該考慮保留這些功能議席。所以不論我們考慮任何方案,現實是直選產生的議員、支持直選的黨派,功能組別所選出的議員,他們所代表的團體,大家兩方面要謀求共識,我們才可以推動政制改革、政制發展的方案。我們只是寫出道理和現實。

  正如我剛才所講,第八點,方案必須確保能夠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第九點,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這些都是姬鵬飛主任在一九九○年在人大發表說明時所提及的。所以,我要清楚向大家開列所有我們所講的這九點因素,都是建基於《基本法》的規定和概念之上提出來的。而姬鵬飛主任的說明,單是看我們本身普通法的制度下,亦都有法庭的判決可以視之為立法原意的一部分。

  主席女士,我跟著想講政治人才和參政團體的事宜。鄭家富議員現在不在這裡,但剛才他說了很多觀點,他質疑政府提出這一套的理據,是否基本上將責任放在政黨、政團的門外。我們不是這個意思,其實我們祇是清楚寫出香港歷史因素及現實,因為種種的原因,我們在香港發展政制、選舉、參政的制度比較遲,在一九八五年才開始有立法機關的選舉。而大家很可能記得,八○年代、九○年代初,都很少直提某一個團體的政黨,是近年才比較多提。但從我們政府同事的角度來看,那是很清楚的,政制要發展得積極,必須要有軟件及硬件,硬件是選舉產生辦法的改變,軟件是政治團體的發展和政治人才的培訓。所以我們希望在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決定後,我們便可以研究在香港的政治體制,選舉產生辦法中,有甚麼空間我們可以改變,可以創造,讓有志參選和參加政治的人士,可以投身服務社會、服務公眾。在這項工程上,政府、政團、政黨和願意參政的候選人,每一個都是有責任的,我亦希望每一個都有空間繼續創新地去發展。

  主席女士,我想講一講釋法的問題。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就《基本法》釋法的權力,是我們憲法的一部分,亦是我們《基本法》憲制基礎的一部分。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不是無中生有。對政治體制,人大是有決定權,是建基於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其實人大以前是有兩次為香港釋法。第一次是九六年,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釋法,方便容許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回來香港繼續擁有外國証件作為旅遊証件,可以繼續申請香港特區護照,保持永久居留權。

  九九年人大釋法為香港解決居留權的問題,當年是有爭議,但整體而言,香港社會是支持的。

  今次釋法為我們修改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法律程序,讓我們有所依從。人大釋法的權力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清楚列明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亦清楚列明,香港法院獲授權可以解釋《基本法》,在審議案件過程當中可以解釋《基本法》。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釋權和香港特區法院的施法解釋權是並行的,但中央授權香港的法院行使司法解釋權並無削弱本身就《基本法》的立法的解釋權,亦因為香港的憲制地位那麼獨特,香港的法院有終審權,所有案件是在香港終審,案件永遠不會帶到北京審議。亦因為有此安排,香港的普通法、香港本身所立的法例、終審和最終解釋權是止於香港的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這一方面的權力、司法解釋權是不會受到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權所影響。終審法院終審的案件,永遠受到尊重,即使是九九年,人大釋法的情況下,也沒有影響到數千個與九九年底判決有關的人士繼續留港定居。所以我不希望再聽到有議員聲稱,因為有人大釋法便會衝擊本港的法治或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是魚目混珠的說法,在過去的六、七年,事實証明香港的司法制度、法治制度是健全的,是可以保障香港人的權益、可以保障香港人的自由及人權,可以保障香港各方面的制度。

  主席女士,我說這一番話只不過是向議會反映現實。

  最後,我想和各位議員重提兩點根本的要點。

  在處理政制發展這事宜上,如果我們希望有進步,有兩點大家都應該緊握的。普選這個最終目標,我們在座每一位都是認同的,無人是獨佔有(它)的,(它)是共享的一個目標,理想是共同的。我們在香港社會,議會內外需要去辯論、研究的是速度和形式。

  第二點,任何政黨、政團,參政團體都不可能永遠是鐵板一塊,政治是尋求共識的藝術,大家要共同努力為香港找出一條路。創造共識是艱難的,政府和議員都有共同的責任,挑戰越大,我們要共同發揮的努力更大,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