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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海洋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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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智思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由海上交通工具排放的污染物類別及數量,以及在香港水域所收集的垃圾數量;及

(二) 當局曾採取哪些措施,以減少在海上排放上述污染物及傾倒物料的情況,以及會如何進一步減低污染?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船隻在本港水域產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質廢水、化學廢物、污水及空氣污染物。以下是過去三年由船隻產生並收集到環境保護署提供的設施處理的油質廢水和化學廢物、船隻排放的污水、以及經海事處清理的海上漂浮垃圾的數量:

       二○○一年     二○○二年      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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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質廢水   22,280公噸     15,170公噸     16,170公噸

化學廢物   15,450公噸     12,940公噸     8,490公噸

污水*    每天3,800立方米   每天3,800立方米  每天3,800立方米

漂浮垃圾   9,400公噸      9,280公噸     11,460公噸

  我們並沒有過去三年船隻在本港水域排放的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數字。

(二)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全面管制廢物的處置和防止本港水域及大氣層受到污染;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則用於檢控亂拋垃圾落海的行為。此外,以下兩條法例特別就妥善處理船隻排放的污染物施加規定:

(i)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禁止把油排入香港水域而造成污染,以及在香港水域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擾的煙霧;以及

(ii)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會透過採取預防措施,管制油污染、廢物的處置,以及有毒液體物質及有害物質的排放。有關條例使《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能在香港實施,而該公約是防止船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

  所有船隻經營人均須遵守上述條例的規定,而有關部門亦會就上述條例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我們除了加強執法外,還會繼續舉辦各類教育和宣傳活動,使市民更了解保持海洋環境清潔的重要。

  為加強管制船隻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情況,《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所有附件將會延伸至適用於香港。為此,有關當局現正準備在香港法例第413章之下制訂兩條新的附屬法例,即《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及《商船(防止船隻污染空氣)規例》(暫譯),以管制船隻排放污水和空氣污染物的情況。待上述兩條新規例通過後,該公約的所有附件中有關防止污染的規定將適用於香港。

* 船隻每天產生的污水估計約為3,800立方米。該等排進本港水域而非公海的污水,通常已經由船上的設施處理。船隻產生的污水約佔全港每天產生的污水的0.16%。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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