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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三月二十六日)晚上就政制發展事宜會見傳媒發言全文(中文部分):
各位,
行政長官剛才向大家表示,特區政府在今天收到中央的通知,香港政制發展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將提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四月二日會議的議程。
我相信大家都清楚,香港的政制發展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不是香港特區可以完全自行處理的事。我們的社會可以就政制發展作充分討論,但同時須要與中央商討,並得到中央的同意。我相信香港社會整體上對這是接受的。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國家的憲法也授權它解釋全國性的法律,包括我們的《基本法》。現時,《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訂明任何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人大常委會都有它憲制上的權責。
人大常委會這次討論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問題,可以正式釐清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需要跟從甚麼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使我們更妥善地開展政制發展的下一步工作,為2007-08年的選舉安排,找尋最適合香港的方案。
我明白有人可能問,人大常委會為何是次要主動採取釋法的途徑。
首先,我要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說明了釋法這途徑的法律依據。
此外,政制發展是複雜的事情。香港社會在討論政制問題時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的理解不盡一致。例如「二○○七年以後」是否包括二○○七年;我相信大家都不願意看見就《基本法》的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出現任何的訴訟,導致市民需要抵受政制發展的漫長不穩定局面。
中央這次作出安排,讓人大常委會代表,在討論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之前,先聽取特區專責小組反映所接見團體與個人的意見,及我們小組的看法。我相信這將有助中央及特區,關於法律程序問題的溝通。我們務必把團體及個人所提交的意見,如實及完整地給向中央反映。
現時,專責小組關於法律程序的報告書,基本上已完成。我們明白,市民是關心香港政制發展的。專責小組非常樂意,並有責任,向市民交代聽取民意的工作、政府的看法,及中央的關注。
我們的安排是,市民可在三月三十日,即專責小組與人大常委會代表會面後,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專責小組就以上看法提交的法律程序報告書,市民也可同日在網頁上瀏覽團體及個人就有關問題提交的意見書。儘管團體之間或個人之間對法律程序問題的看法有分歧,專責小組是採取全面及客觀的態度考慮所有意見。
除了法律程序外,專責小組也會盡快處理有關政制發展原則的報告書。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原則及法律程序都是日後討論具體方案必須符合的基礎,缺一不可。屆時,我們也會聯絡中央,講述我們對政制發展原則的看法,以便政制發展的下一步工作得以妥善安排。
另外,剛才有關中央為何要這麼急切選擇人大釋法的途徑呢?行政長官已經說過,但在這�塈皕Q再闡釋一下,因為政制發展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並不是特區自行可以解決的議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具備法律的約束力最終決定,由於香港的政制發展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倘若日後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進行解釋的話,也要根據《基本法》,需要提請人大常委要求他們作出解釋,因為這不是香港法院可以處理的。屆時,人大也不能避免釋法,所以今次釋法是合理的。
第二點,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時,他們行使他們在《基本法》寫得很清楚的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權力,這是合法和合憲的。
另外,這次人大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進行釋法時,是幫助香港解決一個重要及實際的問題。我們記得在一九九六年,因為《基本法》十八條的效力,使到我們的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引致香港一些持有外國護照的人士相當擔心。人大常委亦因此而曾經行使他們憲法下的權力,就《基本法》十八條及中國《國籍法》進行釋法,容許持有外國護照人士在香港保留他們的中國國籍。當年人大常委的決定為香港解決了一個重要而實際的問題,受到廣大香港人士的歡迎。
香港社會在討論這些政制問題時,對於有關法律程序問題的理解是不一致的,例如在「二○○七年以後」,是否包括二○○七年行政長官產生的選舉呢?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將會為我們澄清這些問題,使社會平息這方面的紛爭,使我們有一個更穩固的基礎開展下一步的工作,亦可以解決一個關鍵而實際的問題。所以這個澄清法律程序的問題愈早愈好,這更能表現今次釋法是合情理的。或者我要說的就是這麼多,我歡迎回答各位的問題。
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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