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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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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三月二十四日)通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獲制訂後將成為《2004年版權(修訂)條例》),以及批准《〈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4年(修訂)公告》。

在修訂條例於二○○四年九月一日實施後,任何人為作牟利經營的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一份在書本、雜誌或期刊中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即屬犯罪,除非此人可成功引用在修訂條例下提供的其中一項免責辯護。這些免責辯護旨在確保,當案件涉及的侵權複製品既非為有關的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亦非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製作,或非為牟利及報酬而製作,則有關人士不會被定罪。

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說:「在現行《版權條例》下,製作一份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已屬刑事罪行。實際上,對影印店舖而言,新訂的罪行將不會改變現時罪行的涵蓋範圍;但它將便利打擊非法複製印刷作品的執法行動和檢控工作,並加強對這些作品的版權保護。」

條例草案原本亦包括條文以保存將於今年七月期滿失效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暫停實施條例")的效力。根據暫停實施條例,在業務中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事責任("最終使用者刑責")只限於四類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音樂紀錄和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該發言人續說:「不過,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合適涵蓋範圍。為讓這方面的進一步討論能有更多時間進行,在條例草案中所有有關最終使用者刑責的條文已被刪除。我們將繼續與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商討關於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合適涵蓋範圍的問題,並檢討現行《版權條例》下的某些條文,例如有關被允許行為的條文。在此期間,現行最終使用者刑責的涵蓋範圍將繼續只限於四類作品。」

將於三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4年(修訂)公告》會把暫停實施條例的有效期延長多兩年,至二○○六年七月底為止。新訂的《2004年版權(修訂)條例》將於四月二日在憲報刊登。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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