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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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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日內提交《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草案旨在為實施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XI-2章有關海上保安的新條文,以及相關的《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規則)。由於中央人民政府是SOLAS公約的締約政府,通過引伸,該公約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條文對香港具有約束力。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今日(三月十日)表示,香港作為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及區域樞紐港口,有必要透過自行立法,以實施有關要求。

  發言人解釋:「除了須履行SOLAS公約的責任外,把香港船舶和港口設施的保安提升至國際協定標準,也是同樣重要,因為不少國家,亦是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均認為加強海上保安是首要工作。」

  他續說:「香港若未能就此立法,不但會構成負面的形象,違反國際責任,而且對本港航運及港口業的商業運作,也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因為香港會被視為在供應鏈保安上較弱的一環。」

  他說:「因此條例草案對維持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及區域樞紐港的地位,至為重要。」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款是賦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訂立規例,實施新條文;及賦予海事處處長對香港註冊船舶及本港的港口設施實施保安要求所需的種種權力,並對進入香港港口的外國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發言人表示,由於新保安條文將適用於船舶,以及涉及船/港界面的港口設施,較恰當的做法是制定涵蓋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要求的新法例(即條例草案),而非修訂現行法例,因為條例草案會清晰列明保安條文,以便貫徹實施。

  他說:「條例草案會有一條附屬規例,詳細訂明對船舶及港口設施的具體要求、罪行和罰則,以及上訴程序等。」

  《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十二日刊登政府憲報,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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