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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行政會議秘書處發:
以下為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今日(一月八日)出席由教育統籌局主辦的「國民教育及基本法教育與名人對談系列」講座後會見新聞界的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記者:我想問有關政改,其實現在《基本法》內有關程序的條文比較簡單,會否擔心大家在詮釋上有大爭拗?
梁振英:《基本法》是香港憲制性的法律,亦是全國性的法律。憲制性的法律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一般來說是比較精簡。但我們的憲制性法律與其他地方的憲制性法律有不同的地方是實施的時間比較短。《基本法》在香港實施了六、七年。其他地方有數以百年的時間,累積一定的詮釋經驗及詮譯的先例。故此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我們一定要尊重法律。我們日後的選舉方式怎樣發展,一定要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在社會上至今仍沒有人提出要在《基本法》規定以外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方式,由於這個問題是有法律成分,因此專責小組會有律政司及政務司司長參與。
記者:會否擔心出現另一次像人大釋法事件的爭拗?
梁振英:人大是有釋法這個權力的。上次的情況是在香港法院判決後人大進行釋法,這在社會上引起種種爭議,包括有論者表示人大凌架香港的司法機關。今次沒有這情況,沒有因為香港的司法機關已經有了判決而人大再作出法律上的解釋。其實現在仍未到人大要解釋法律的地步。但大家都知通過《基本法》時,已經是這樣寫的:有關選舉方式如有什麼修改,中央有其責任及其權力。
記者:有部分市民對《施政報告》中提出政改的步伐不太滿意,今日亦可能會圍堵立法會,其實會否擔心引致另一次政治危機?
梁振英:香港選舉方式的發展,如果有任何修改,必須要符合《基本法》。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當年花了很長時間和努力,香港和內地一齊就草案在人大會議上通過,都是希望在九七年後可以:第一)依法處理香港;第二)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尤其是憲制性的關係,包括日後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如有任何修改必須按照《基本法》規定,中央及香港大家一齊做。現在這做法是完全符合當年起草《基本法》廣大香港市民的訴求。我覺得市民對發展方向有任何意見,大家可以提出一齊討論。昨日港澳辦發言人的書面談話中亦呼籲大家表達意見。所以我覺得大家用法律以外的行動不一定是最積極、最有效的。
記者:你說遊行示威並非唯一表達意見的途徑,你是否不贊成一些團體出來組織活動反政府?
梁振英:香港市民根據法律有遊行、集會、示威的權力,這是香港生活的一部分。但同時以遊行或示威集會方式來表達意願亦不是唯一的一種表達意見的方式。尤其在一些比較複雜的法律議題上,例如在不違反《基本法》原則下我們怎樣可以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方式上作發展或修改等,這是需要一些較細緻和具體的討論,大家將一些正、反意見提出來討論。遊行示威能否達到目的大家可以參詳一下,最重要是大家本�茪@個以香港整體利益為重的出發點及立場,將最終的工作做好,就是按照《基本法》發展民主。
記者:當年立法的原意......由中央首先表達意見......
梁振英:大家是可以談的。其實在八五至九○年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當然內地法律學者做了很多工作,他們均是憲法方面的專家,香港亦有不少起草委員和諮詢委員有參與其中,在這以外更大的範圍是香港整個社會就《基本法》的制訂有參與提意見。當時到底怎樣談?這部分怎樣出來的?點解當時《基本法》有這樣的規定?大家可以實事求事、客觀冷靜地談。
完
二○○四年一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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