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政務司司長及有關官員記者會答問全文

********************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一月七日)在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後,在政府總部新翼會議廳舉行的記者會的答問全文(中文部分):

記者:曾司長,你剛才提過具體的方案一定要達到社會共識,才可以推出來,但你說過,你們這個專責小組首要做的事情,就是首先要與中央有共識。這是否表示,與中央的共識會凌駕於社會共識之上,或是先於社會共識來做這個方案?另外,在四大護法解釋時,也提及如果香港自決、自己進行諮詢或討論方案時等同獨立,你如何回應這句說話?

政務司司長:我剛才解釋得十分清楚,我們工作的方法是一方面盡量盡快與中央有關部門接觸,商討他們所關注的問題,特別是與政制發展有關係的原則性及法律條文。另外,同時我們亦會徵詢香港普羅大眾對於這些問題的意見,包括:立法會、區議會、法律界人士、學界人士,各界別人士以及參政團體和議政團體的意見,我希望整個過程是互動的。

  第二,在「一國兩制」的國策下,另外在《基本法》�埵傢鬗丰◆P香港特區關係,特別是政制條文寫得很清楚:中央政府是有權亦有責任審視香港政制發展全盤問題,這樣我們才可以把事辦妥。我覺得我們現時做這件事並不是單純因為某一位人士說了些說話、某一位法律專家說了些意見,我們是根據《基本法》行事。但我亦充分知道香港市民對這件事有充分的意見,所以我們整個工作方針是用雙軌進行。

記者:原本的時間表應該在十二月已經公布,政制事務局都是經過很多時間去準備,為甚麼好像現在年底才突然由頭開始去做,究竟以往政制事務局所做的是否有失職之處?

政務司司長:根本政制事務局做了很大量的功夫,對於有關政制改革做了很多研究和內容。但無可否認大家都知道,中央政府特別是胡主席對於這個問題亦特別向特首發表了意見,這亦表示他對此高度關注。這些問題提出了,在我們自己的研究中,亦發現有很多與中央及特區的關係,特別是政制發展中有關的條文是需要探討。這個問題如果真是根據我們原本的時間表,都是需要跟中央探討,現在只單純說出了我們在時間上的問題和程序、次序的問題。

政制事務局局長:或者我補充兩點。我們原來在十二月期間,內部確實考慮過是否定時間表的問題,但十二月底有新的發展,就是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表示,希望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中有關政治體制發展的原則和程序問題,跟中央政府充分商討,然後才確定有關工作安排。所以因為這個新發展,特首便決定了成立這個專責小組跟中央聯繫,處理《基本法》�埵傢鰣鴢h和程序的問題。

記者:我想其實可能有些巿民或議員會感到很震驚,就是由七.一及至元旦,大家在民主方面的訴求都是說要民主,為甚麼你沒有一個機制去吸納和諮詢任何他們對政改的意見,然後才拿上去中央,但是現在成立的專責小組卻說中央在十月想作討論,你便開始去討論,然後再回來諮詢巿民的意見,是否應該倒過來呢?巿民會覺得為甚麼你不先諮詢我的意見,才向中央反映,然後去開展工作,現在卻是倒過來?

政務司司長:現在我們準備跟中央商討的是關於原則性和政制發展的具體條文問題,我們覺得在了解了條文的問題,跟中央達成了一個共同的理解後,才進行具體的工夫是會更好。我相信香港巿民是很焦急,我也同樣地焦急,正因為這樣,我們更需要謹慎地行事,在過程中不要出亂子,也不想產生不必要的矛盾。我想我們最先要弄清楚這些程序和法律問題,在一個共同的理解基礎之下辦事,我想這是最妥善的方法,我一定會急切地抓緊時間,盡量在我們未來的三年內辦妥這件事。

記者:其實是否又可以同時間交代怎樣吸納巿民意見的諮詢機制?就如你所說,這是可以互動的。

政務司司長:我們準備與立法會、區議會、法律團體、學界和論政團體見面,有關的詳細情形,我們會向各位解釋。另外,普羅大眾亦可以把個別的意見交給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亦可以利用我們現時所設立的一個特別的電郵地址,電郵地址是views@cab-review.gov.hk,這樣我們更可以用文字詳細地寫出來,我很希望我們先解決程序和法律上的問題,起碼在一個鞏固的基礎下,建立我們研究方案的方法。

記者:曾先生,你說過會盡量聽取市民和法律團體的意見,你在這�堨i否向全港市民保證會盡量聽取不同的聲音。另外,亦可否向市民保證不會做一些出賣香港市民的事情呢?

政務司司長:我與梁司長、林局長都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我們喝的是香港水,心�堿y的是香港血,我們做這件事是根據我們的良知及《基本法》辦事,我可以向你們作出全力保證。

記者:你提到你們成立這個小組是要避免在《基本法》條文上跟中央有不同理解,可否具體說明政制事務局研究《基本法》內有關政制檢討的問題已經以年計,究竟還有什麼不同理解?例如是否○七、○八年普選就是不符合《基本法》�奡`序漸進的原則,可否解釋一下?

政制事務局局長:梁美儀,我要向你強調,我們這個專責小組所處理的,是《基本法》內關乎政治體制發展的一些原則問題,以及一些程序問題。我們並未開展接收有關政制發展方案的諮詢工作,這些意見,當然香港社會繼續會討論和有人發表,我們也會聽。但是我們現時未正式開展政制檢討的工作,我們首先處理《基本法》�埵傢鰣鴢h和程序的問題。在這階段,其實剛才政務司司長已經說清楚,我們有兩方面的工作。第一方面,我們準備要跟中央接觸,理解中央關注關於原則方面的問題,具體的事項是哪些。第二方面,是有關立法程序的問題,剛才已經解釋清楚,我要舉一個例子來解釋到底我們研究之後,有什麼問題提出來,這些其實是很實質的。我們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之下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憲制層面的規定,如果將來需要修改這些產生辦法,我們需要知道到底這是憲制層面的立法,還是香港本地的立法。我們在過去一、兩個月,也聽到有些意見,例如《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認為不需要在憲制層面立法,本地立法根據附件一有三分二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終於中央批准本地立法便可以了。但這未必是答案。從來我們沒有做過這種憲制層面的立法,又牽涉香港,又牽涉中央,所以我們需要跟中央部門溝通,我們也願意就這些問題聽香港各界,特別是法律界人士的意見。至於《基本法》�媄鬘G政制發展原則的問題,我們一直以來做政制發展的研究,當然是理解《基本法》�媄鬘G政治體制的設計,但在這階段並沒有特別問題是我們向中央提了出來,反而,曾司長已經說得清楚,我們希望盡快向中央理解他們關注的實質事宜是什麼。比較長一點,但我覺得是需要說得清楚的。

記者:剛才我問過行政長官有關可否在二○○七年前完成有關政改工作,包括立法,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剛才行政長官說是有時間。你認同行政長官說有時間(完成政改),可行性有多大?因為行政長官說如果二○○七年要全面普選,若然要進行,是有足夠時間的。(鑑於現時弄出這個小組)我想問行政長官這樣說,是否有充足的事實根據?此其一。

  第二件事情我想問梁司長的,在這份施政綱領內,我看見你們說會持續實行《基本法》有關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究竟律政司方面做過甚麼事情,在未來一年做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工作?

政務司司長:我覺得我們還有三年時間,我們相信有充分的時間讓香港和中央政府商討這個問題。我們亦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作出將來對政制發展最好的下一步步驟和途徑,而把這些決定以條文化的方法做出來,我們有三年時間是足夠的。

律政司司長:施政報告是各部門和不同政策局的建議。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我亦屢次解釋國家安全的立法是保安局的負責範疇。當然,每一個局的政策都涉及立法,而立法是我們的責任,去看看在法律政策上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等等。但是在二十三條立法方面,我屢次說過有關的政策局是保安局。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想補充一點。我們在處理政制發展的研究時,是清楚知道剛才我說關於《基本法》附件一、二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問題,是需要處理的。而我一直的計劃當中,都是在比較早段的時候處理這些問題,所以今日我們跟中央開展接觸,以及處理這些程序的實質問題,為我們將來的工作打好基礎是有用的,也省卻將來一些時間。

記者:中央的意見和香港市民的意見有很大分歧,你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怎樣去做呢?你會否擔當一個角色去說服中央接納香港人的意見呢?第二點我想問的是你在收集民意方面,譬如像在元旦大遊行這種用建制以外的形式去表達意見,你會否考慮?

政務司司長:首先我們要知道中央對香港的態度,如果你記得在「沙士」之後,溫總理到訪香港時的言行、對我們的照顧、跟�荓蘑�的步驟都是想維護香港經濟及社會各方面得到很正常的發展。我很相信他和我們的目標亦都一樣,在政制發展中都想根據《基本法》內的條文,向�荍畯抭戽蛌漸媦郈鴩ヾC我知道整個工作相當繁複,而且充滿挑戰性,所以我們執行時要小心一點,我很希望對於有關條文在共同理解的情況之下辦事。我覺得這樣才是最妥善的方法,我不相信我們現時要考慮到我們跟中央有不同的見解,有特別的爭持,但是如果我們現時不盡快展開跟中央商討,可能你所說的問題會出現。但是我們正正因為想避免這情況出現,所以我們現時正進行這一個商討。

  第二個問題就是我們現時對於這個諮詢的方法、對於我們展開的工作沒有任何既定的立場,最主要是我們要盡量小心聽取各市民對我們發表的意見,包括有關政界人士的意見、普羅大眾的意見,亦可以跟中央的意見融會。我很相信香港人是很聰明,我們能夠很快找尋到我們下一步應該怎樣做,以及達致共識。

記者:有沒有信心跟中央商談的部分,時間可在今年的七•一前完成呢?如果那部分未能完成,會否擔心今年七一又再來五十萬人呢?

政務司司長:我已經說過我們會盡快跟中央接觸,亦都希望了解到中央關注的地方。我會以這種方法來行事,我會盡快並希望能夠使對於中央對這問題有一個有把握的理解,我亦都會對香港的普羅大眾交代這些情況。我們會以這種方式來做,不會因應某個日子來辦事。但是我的目標都是一樣,就是要盡快完成這些功夫。另外就是在二○○七年之前,完善地做好這次政制發展的下一步功夫。

記者:你十分強調《基本法》要有共同理解,香港的法律界對於中央提到的兩個原則,都有不同的理解,「循序漸進」、「實際情況」等。這會不會涉及可能需要尋求中央解釋這兩個原則,即要人大釋法呢?第二,政制檢討是繼《基本法》後第二件重要事項,以往前保安局局長葉太的民望是很高的,同樣地你現時的民望也是很高的,你會否擔心展開諮詢後,你的民望會一路下跌呢?

政務司司長:我們所說的是香港與中央政府同樣關注香港利益的問題。我相信我們能夠達到共同的理解是並不困難的。當然,法律問題有不同的意見,香港是一個公開的社會、一個開明的社會,當然有不同的意見,尤其是律師對於條文�埵酗ㄕP的解釋,這方面我們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最後,也需要有一個主流的意見出現,我覺得今次行政長官要我做這件事,我覺得是一種榮譽。這是影響香港長遠政治發展的重要一步,另外,我知道這亦是十分繁複的,我需要一方面與中央搞清楚,得到中央方面諒解香港人做事的方法是根據《基本法》行事。個人榮譽是很次要的問題。

記者:司長,如果要問中央一些原則性的問題,是否具體到○七/○八年我們是否可以普選也要問中央呢?另一方面,如果今天連諮詢時間表也不能夠給市民的話,你可否想像到那數十萬人的失望去到那個程度呢?另外,林局長,現時我們要諮詢中央的問題,其實在過去兩年,你負責這個範疇時是否沒有做到呢?究竟為甚麼沒有做到呢?

政務司司長:我相信普羅大眾很希望我們做每一件事都能夠辦得好、辦得快,這也是我們的共同目標。我相信普羅大眾會感到十分失望,若果我們做得不好,草率開展工作,有不同的理解,對於《基本法》主要條款及原則有不同的理解之下進行,到最後與中央政府產生矛盾時,這是市民大眾不希望見到的。我相信市民是否失望是根據這件事最後的結果,我相信這是更重要的。

記者:是否有需要具體至我們在○七/○八年是否普選也需要向中央提問呢?

政務司司長:我們所提問的、討論的是原則性的問題,是關於條款方面的理解,你所說的個別方案及發展速度的問題,這方面是我們下一步的工作。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們在過去一年研究了一些修改附件一、附件二�堙]有關行政院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所牽涉好幾方面的工作。而關於這幾方面,我們其實有與中央部門提出,梁司長的同事和我們一起研究時也有與他們提過這些問題。

  關於立法程序問題,現在我們提了出來,我們有機會與他們進一步商討,這是進展。

  至於關於《基本法》政治體制的原則性問題,剛才司長已經講得清楚,我們準備去北京了解中央關注具體的問題是什麼。在此階段,我們沒有提過關於原則性的問題,所以更不會提到特別是你講的「○七」、「○八」等方案,其他原則性的條文,我們沒有提過上去,或認為有問題要解決。

記者:過去一年,有否去了解中央關注些什麼和開展跟他們談?

政制事務局局長:這是近日中央表示關注之後,和十二月底要求我們同中央充分商討,然後才開展實質工作。所以這是最新發展。

記者:司長,你曾經被認為是下一屆特首的熱門人選,如果你是今次小組的領導人,會否在利益上有角色的衝突?你現在民望這樣高,如果你下一屆選的話,可能你加快○七年普選會對你有利,又或許你今次做這角色,是否排除了你會去選特首呢?

政務司司長:我覺得我現在做這工作已經很滿足,已經有機會和香港市民服務了三十七年,我已經覺得相當滿足,我個人是沒有任何野心,如果我接受特首委派的這份工作後,能夠減少普羅大眾揣測我會去爭持下一任特首,那便是好事了。

記者:你們的小組完成這工作後會否交報告予特首?何時遞交?到目前為止整個政制檢討是否還未訂出時間表?政制事務局之前一直進行研究,不認為有需要討論一些原則問題,直至中央提出。會否擔心中央愈提愈多問題,導致○七年趕不及?林先生,你是政制事務局局長負責政制檢討,但這小組不是由你領導,你自己有何看法?

政務司司長:首先我們最重要是聽取中央立場,以及中央對這些原則性問題的見解。我認為向特首作文書方面的匯報,不及向普羅大眾交待重要。我們認為一定要將中央信息傳遞給香港普羅大眾,這是我的首要任務。我深信如果我們能有條理地做每一步,很快能列出我們想做的步驟,將來三年時間,我覺得很充份,事在人為,我很相信這檢討可以完成。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在處理政制檢討的準備工作期間,我一向的態度是政制檢討是關乎整個政府、關乎整個香港。所以我一向有向特首建議,過了第一階段,我們要放闊主要官員之間的參與和協作,所以今次特首委派了政務司司長去領導專責小組,是非常積極的一步,是顯示特區政府完全重視政治體制發展的事宜。

另一方面,政制發展並非單是關乎選舉這方面的工作,是關乎整個特區政府的管治,關乎行政立法關係的發展。在這些情況下,由政務司司長去領導這個小組,是絕對積極的。

另一方面,大家今日知道,我們需要和中央政府就這個重要的問題商討,由政務司司長領導這個小組以處理這麼敏感和重要的事宜,也是絕對恰當的。

律政司司長:其實今日行政長官宣布委任政制發展的專責小組,已經是踏出政制檢討的第一步,我希望大家明白這一點。

記者:司長,你剛才提及不擔心就政改檢討方面,中央與香港市民會出現矛盾。但我們就過去的兩、三個月,無論中央發表的言論或是香港市民提出的要求,我們看見當中是存有矛盾,即就那一……為何你會這樣樂觀,認為事情往後發展時就不會出現矛盾?

第二個問題是政制檢討時,你今天傳達給我們的一個信息就是其實特區政府一直正在做一套事情,但是到十月時,中央便叫停。這是否告訴我們在政制檢討的未來發展,很大程度上,根本是中央決定了一個框架,然後香港市民才有機會參與,在框架內討論?

政務司司長:首先我的演詞已清楚地說出,如果我們現在不與中央商討這些原則性和法律問題,我相信我們在香港做諮詢的時候,一定會產生大矛盾,因為很可能對於《基本法》基本上的背後理念和很多事情,條款內是有很多不同的理解,而做出最後結果時,香港人變成身在水深火熱中。但我深信,這個問題可以從我們現在用盡早的方法與中央商討,這些矛盾一定會減少。

我不會低估整個事務是相當複雜和富於挑戰性,而在香港亦會變得十分政治化。但我亦很有信心,第一,我很相信香港人對整個事件是很理性的。第二,我深信中央政府是支持香港,特別是保護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我更加深信中央政府是維護《基本法》的所有落實。《基本法》內有關我們政制發展的過程已經寫出了終局,我們循�茬o個方向走,我覺得這樣做是最妥善。

我們現在做的並非單純是詢問中央政府對這方面有甚麼意見。我剛才的解釋已很清楚,我們同時與香港市民接觸,爭取香港市民對於我們所說的問題上,亦同樣發表意見。我看見整個過程是互動的,正如剛才梁司長所說,我們的政制發展和檢討過程已經踏出了一步。

記者:但框架是否也要由中央訂,然後香港……

政務司司長:但框架已經是在《基本法》內訂下來,這是無可爭論的。但框架已經在《基本法》四十五條內說明,我們最後終局是普選行政長官。

記者:有點令人擔心的是這是涉及一個憲制的立法,而不是本地的立法。令人冷了一截的是當未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有了共同理解後,對附件一的原則,究竟是否包括二○○七年普選特首,這是一個法律的原則和見解,可能大家有不同意見,但如果是涉及憲政立法時,便會令人冷了一截,屆時香港人的意見是希望在二○○七年普選特首時,你可否保證香港人仍然是有機會,不要說是推翻這麼強烈的字眼,而是改變到你們的共同理念,即中央和特區政府取得的共同理念?

政務司司長:這是具體的問題,或者由梁司長回答,好嗎?

律政司司長:其實所謂憲制的立法或是本地的立法,大家所想的可能不是同一樣東西。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提及,如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需要作出修改是應該怎樣做,以及如果要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決議的程序時又應怎樣做。附件一和附件二已經有說明,有些人說如果是跟現在的方式不同的時候,便需要修改《基本法》,因為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有人是這樣說的。但這個程序並不是在香港做,這是內地的法律制度,我們本身不清楚這應該是怎樣做。當然我們有自己的看法,最主要是符合《基本法》,行政長官要得到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同意,行政長官本身同意,以及得到人大常委的批准。在立法會方面,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同意後,然後上報人大去備案。但是究竟這些程序怎樣做,我們還未做過,我們是否在程序上要知清楚呢?始終都是需要本地立法,因為現在我們是有立法會的條例,也有行政長官的選舉條例,無論怎樣修改始終都是要本地立法。但是在本地立法前,我們需要做些甚麼呢?這是涉及內地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所以我們如果不及早去了解這些事情,屆時做到最後才覺得我們的程序是做錯了,我們就這樣進行立法其實是不對,應該先要做一些手續,例如有些人的說法是,這並不是我們的法律意見,不過有人這樣提出,是需要修改《基本法》,如要修改《基本法》的時候,便需要人大來通過,這是其中一個可能性,而並不是我的意思是需要修改《基本法》,所以我覺得這些事情是要盡早去了解應該怎樣做,而不需要在程序上做了後又走回頭。這不是說權力在中央或在香港的問題,《基本法》已經有很清晰的規定。但我們是從香港普通法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畢竟基本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我們的理解跟他們的理解是否一致呢?這是大家應該要商討,要有一個溝通。

記者:當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在共同理解上已經達成共識的時候,例如說○七年可否普選特首的定義方面,香港人還有沒有機會改變這件事?

政制事務局局長:你始終將程序和方案混為一談,我們現時說的是程序,例如目前附件一和附件二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九七至二○○七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怎樣選,根據這些憲制層面的原則性規定,我們在香港做本地立法去實施選舉。將來過了二○○七年之後,如果我們要改這些產生辦法,是不是首先要如梁司長解釋,我們透過一些程序,就是香港立法會、行政長官、人大常委,處理了新的建議,在憲制層面有一個原則性規定,然後我們才再做第二步的本地立法。我們一直都在說這些程序,怎樣做好它,做得完全,我們未說到方案。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英文部分。)

完

二○○四年一月七日(星期三)

( 現場 / 粵語 / 普通話 / 英文)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