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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智思議員提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對僱員補償保險影響」提出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感謝陳智思議員及各位發言的議員就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簡稱「SARS」)對僱員補償保險的影響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
強制性保險規定的政策原意
在回應議員的意見前,讓我先闡釋《僱員補償條例》中訂立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條文的政策原意。
強制僱主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在一九八四年實施。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單,承保其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時根據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訂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因工受傷或染病的僱員可以得到法定補償及普通法賠償。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後,可倚靠保險公司代其履行其法定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對因工感染傳染病僱員的保障
關於《僱員補償條例》對因工感染SARS的僱員的保障問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SARS並不屬於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不過,條例第36(1)條規定,任何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意外染上任何非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而引致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有權依例追討補償。
目前,勞工處共接獲406宗由僱主呈報的SARS工傷個案,當中包括347名在醫管局轄下醫院工作的醫管局及政府僱員,23名私營醫院僱員、三名私營診所僱員和五名大學醫學院的僱員。餘下的28人中,七人是政府人員,另外21人則分佈於家居服務、長者照顧服務、清潔服務等行業。
勞工處正處理這些工傷索償個案。該處會根據醫療紀錄、個案的資料、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了解有關僱員是否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意外感染SARS。
回應剔除傳染病的保障
有保險業人士因為SARS的風險較高,從而建議政府修改《僱員補償條例》,剔除條例下保障僱員因工感染這傳染病的條文。他們提出的理據主要是保險業不能承擔此類風險,風險過高,所以不應要求僱主或保險承保人負起補償的責任。
主席女士,政府不會亦不能接受這類會嚴重損害僱員權益的建議。現時《僱員補償條例》下列明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共有46項,部份(例如肺結核)跟SARS一樣,都是屬傳染性的。事實上,條例第36(1) 條,便正正是要保障因工作而意外染上非指定職業病的僱員。假如因傳染性疾病的補償風險提高了,就認為要撤消該項保障,便有違條例保障僱員因工引致身體受傷害(包括因工染病)的法律原意和精神。政府是不可以認同及不會接受的。
回應保險業認為傳染病風險等同恐怖活動風險
有議員剛才提及保險業認為傳染病的風險不能評估,其程度一如恐怖活動的風險,所以他們要求政府介入,承擔風險。
首先,我們不同意傳染病的風險等同恐怖活動的風險。誠然,我們都看到SARS是會帶來額外的風險,但這些風險的程度是可以被評估的,而絕非無上限的風險。大家請不要忘記,保險的目的正正就是保障風險。
正如劉千石議員剛才所說,我們真的希望保險界可以做到不離不棄,有需要的時候,他們不會離開。
普通法損害賠償
議員剛才亦提到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鼓勵受傷僱員根據普通法追討損害賠償,我要再次強調,在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下,並非所有受傷僱員均可追討損害賠償,只有能證明意外是由於僱主的疏忽所引致,僱員才可獲得賠償。再者,為免重覆補償,僱員所獲得的損害賠償中須扣除法定補償的金額。
香港的法律制度一向賦予申索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不但適用於工傷個案,亦適用於其他人身傷害及侵權的申索。目前並沒有強烈理據改變這項既有的做法及廣被接受的法律原則。
回應成立中央補償基金
劉千石議員在修正陳智思議員提出的議案中,希望政府研究設立中央僱員補償計劃是否可取及可行。政府就這個課題,在過往立法局和立法會多次的辯論中都表示過我們的立場,我們亦看不到有強烈的理據對現行的私營保險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
保險是一項有關風險評估及定價的業務,私營市場在集資及分散風險方面會比中央機構較為靈活及有彈性。在現時的市場機制下,整體僱員補償承保風險能分散予不同的重O人承擔,重O人亦能藉茖銗L業務來分擔承保的風險,但中央補償機制沒有這些優點。此外,中央僱員補償機制在一個由單一機構獨自的環境下不會比市場機制更有效率地運作,亦未必會有更高成本效益。
現時因SARS而引發的市場問題,主要涉及風險評估和保費定價,是需要透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相對由單一機構以中央基金方式運作,市場分散風險的制度應會更具成本效益。剛才亦有很多議員發言,表示他們希望政府以開放的態度,再次研究這個問題。他們希望政府不會是一道牆,當然我們亦聽到議員剛才的意見,我們會密切注視勞保市場的運作,及以開放的態度,再研究議員的建議的優點和缺點,當然在過程中,我們亦會與僱主和僱員的團體及保險界去磋商。
減低工作間傳播傳染病的風險的措施
自SARS於今年三月爆發後,大家都非常關注傳染病的傳播風險。事實上,保險業是按風險評估運作。要減低風險,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工作環境健康和壎芛N識。政府與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僱主和僱員)均必須提高警覺性,並採取有效防禦措施,才能有效防止傳染性疾病的散播。
為確保我們日後能更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傳染病疫症,政府於今年五月成立了一個由海外、國內和本港專家組成的檢討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對SARS疫症在香港發生的情況作出了深入檢討,並於今年十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就本港應如何改善機制和設施,以應付傳染病疫症,提出了全面的建議。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醫院管理局正全力落實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此外,政府亦成立了一個由海外和本地專家組成的監督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的工作,和定期向行政長官匯報工作進度。
專家委員會其中一項重要建議,就是本港的公共壎秅恲敻屭t統應做足應變準備。在這方面,壎芵p會對SARS和其他傳染病保持緊密監察,嚴格執行出入境管制站的健康檢查措施,加強與內地壎苀〞貜瑭p繫,以及繼續推行公眾教育,提醒市民注重個人和環境壎矷C醫管局亦會保持高度戒備,繼續在公立醫院實施嚴格的感染控制措施,並會加強醫護人員培訓和增設額外的隔離病床,以提升醫院治理傳染病的能力。
為確保在疫症來臨時,有關當局能採取快捷和協調得宜的回應,政府已制訂了一套周詳的緊急應變機制,清楚訂明策略性決策的指揮架構、各有關方面的明確分工和職責、各類行動人員的從屬關係,以及作出回應的時間。此外,政府亦正加緊在香港設立壎籵嬝@中心的準備工作,以鞏固現有的疾病控制策略和應付各種新挑戰。該中心不單會具備對抗傳染病的專業知識和人才,同時亦會掌握相關的行政技巧和法定權力,在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和控制疾病以及應付疾病爆發時,協調不同政府部門和社區的合作。
此外,政府採取的措施並包括舉辦職業健康講座,向僱主及僱員發放預防傳染病的健康資訊,以及加強進行職安健的巡查工作,提醒僱主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僱員因工作而感染傳染病。
總結
主席女士,《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因工受傷的僱員可以得到法定補償及普通法賠償。條例第36(1)條保障僱員因工意外染上任何非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僱員有權依例追討賠償。我們認為保險業界不應該因為風險高或難作估計便要求政府修改法例剔除對僱員的保障。
承保的風險及保費的相應調整,必須透過市場機制來解決。政府的責任是確保保險市場能繼續有效地運作,保監處會繼續聯絡保險業界及密切留意事態的發展。勞工處會繼續提醒僱主在投購勞工保險的責任,確保僱員的法定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在傳染病控制方面,政府會繼續實施預防傳染病的措施,提高警覺和加強監察,以防範傳染病在香港再次爆發。我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在工作間傳播傳染病的機會會減低。我希望保險業能與醫護界和其他風險較高的界別多作溝通,根據風險程度,釐訂保費,真正做到不離不棄,繼續透過市場機制承保有關傳染病的僱員補償風險。
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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