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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維園足球場的租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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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由一位立法會議員擔任名譽會長的香港東區各界協會,於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七日租借維多利亞公園(維園)數個足球場舉行一項名為「歡躍維園」的嘉年華,並獲當局豁免場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以何準則審批民間團體長時間租借維園足球場舉辦活動的申請,當中是否包括「活動負責人為立法會議員」,以及「活動獲立法會議員推薦」;

(二)當局在批准該項申請前,有否評估把該場地長時間租借予單一團體,對其他有意使用該場地的人士和團體是否公平及有何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歡躍維園」的宣傳單張上載述該項活動已獲民政事務局、香港康體發展局、香港旅遊發展局等多個機構支持,該等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基於甚麼原因支持這項商業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是根據既定程序及規例,處理民間團體租用本署轄下場地的申請。本署轄下的康樂場地,主要是用作康體用途;但除原定用途外,本署也會按個別情況批准申請者租用康樂場地作非指定用途,以達到善用這些設施的目標。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本署會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機構的聲譽及往績、活動的目的和性質、對市民大眾的效益及對其他使用者的影響、活動使用場地時間的長短等。至於申請機構負責人是否立法會議員,又或有關申請是否獲立法會議員推薦,並非本署審批有關申請的相關考慮因素。本署根據既定程序及規例向「歡躍維園」活動主辦機構徵收場租,並已收取預繳租金29萬元,並無作出任何豁免。

(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批准該項申請前已充份考慮有關活動對其他球場使用人士的影響。「歡躍維園」嘉年華由「香港東區各界協會」主辦,目的是在沙士疫情過後幫助振興本土經濟。該活動除可為市民和遊客提供多元化的文娛康樂活動外,更有助推動本地旅遊業、提供商機和就業機會。基於上述考慮因素,本署批准租用球場作非指定用途,舉辦「歡躍維園」活動。

(三)根據「歡躍維園」的宣傳海報,該項活動的支持單位包括民政事務總署、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及香港酒店業主協會。

  就政府部門而言,民政事務總署一直與各地區團體保持緊密的聯繫,藉以推動社區的參與。香港東區各界協會是一個具悠久歷史的地區團體。在該協會的邀請下,民政事務總署同意成為「歡躍維園」活動的支持單位之一,而該項活動的宗旨是推動本土經濟及旅遊。

  至於旅發局則沒有同意在該活動的宣傳海報上刊登「旅發局支持」的字句。該局已就此事致函主辦機構,重申旅發局並非「歡躍維園」活動的合辦機構、贊助機構或推廣機構。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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