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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限提高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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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由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將由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表示,將民事司法管轄權限提高後,可使區域法院代替高等法院聆訊更多涉及較少申索額的民事訴訟案件,從而減低訟費,有助市民尋求公義。

  新的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限將適用於(a)在合約、準合約及侵權行為訴訟中的一般司法管轄權;(b)藉成文法則可追討的款項;(c)衡平法司法管轄權;及(d)授予強制令/禁制令及作出聲明的司法管轄權。

  政府根據司法機構本年初完成檢討後所作出的建議,於十月提出動議將有關權限提高,該動議獲立法會通過。

  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限上一次的修訂是在二○○○年九月,將金額提高至60萬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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