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八題:飼養兇猛寵物
************

  以下是陳智思議員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因近期元朗出現鱷魚,公眾關注市民有否暗中飼養然後遺棄兇猛寵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有否法例監管及防止市民或商店入口及飼養兇猛寵物;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曾否就入口及飼養兇猛寵物向市民或商店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若現時沒有該等法例,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法例?

答覆:

  任何人進口活生動物,均須根據《公眾壎(動物及禽鳥)條例》(香港法例第139章)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領特別許可證。根據該許可證制度,漁護署有權對活生動物輸入本港的情況進行監察和規管,許可證亦不會發給進口可能對公眾有危險的動物,例如毒蛇或作寵物用的大蛇。

  此外,一些有潛在危險的動物(例如鱷魚、熊、老虎等),是受《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87章)規管的瀕危物種。除非獲得豁免,否則任何人進口、出口及管有載列於此條例中的瀕危物種,均須具有由漁護署署長簽發的許可証。

  在二○○○年,當局定訂了《危險狗隻規例》(香港法例第167章附屬法例),禁止任何人進口危險格鬥狗隻,包括比特鬥牛搳B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混有上述四種狗隻品種的任何混種狗隻。該規例亦規定在二○○○年以前輸入本港的格鬥狗隻必須被絕育,以及在進入或在公眾地方逗留時必須要穩妥地戴上口套及被人以狗帶穩妥地牽引荂C

  動物售賣商須根據《公眾壎(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香港法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的規定,向漁護署申請牌照,牌照會列明該動物售賣商可出售的動物。本港現有三百零二間寵物店獲漁護署發牌,售賣狗、貓、雀鳥、爬蟲類動物,以及某些如兔子和齧齒動物等的小型哺乳類動物。漁護署經常巡查這些店舖,以確保沒有出現違例事項,如售賣未經批准的動物。

  在二○○二年,漁護署巡查寵物店和水族館共五千四百五十九次。在該年內,漁護署就非法管有瀕危物種及非法買賣動物事項分別提出二十二宗及十二宗檢控。

  在二○○三年一月至十月期間,漁護署共對寵物店和水族館進行了五千一百六十九次巡查。在這期間,漁護署就非法管有瀕危物種及非法買賣動物事項分別提出三十二宗及五宗檢控。



2003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