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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八題:房委會居屋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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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鄧兆棠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承辦居者有其屋(「居屋」)單位按揭貸款的財務機構簽訂的協議,自第十九期甲起,居屋單位的最長還款期限為二十五年,房委會並向財務機構提供同一期的按揭還款保證。在二○○二年三月,房委會把第八期乙至十八期丙居屋單位的最長按揭還款期限由二十年放寬至二十五年,但按揭還款保證期限仍維持在二十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房委會為何將第八期乙至十八期丙居屋單位的按揭還款期限延長至二十五年,該措施引起的額外開支項目和金額,以及對按揭還款保證的財務承擔額有何影響;

(二) 自二○○二年三月至今,房委會因履行為第八期乙至十八期丙居屋單位提供的按揭還款保證而承擔的壞帳數目和金額,與之前五年房委會為同期單位承擔的壞帳數目及金額如何比較;及

(三) 房委會會否考慮將最長按揭還款期限進一步延長至三十年,並相應地延長按揭還款期保證期限;若會,涉及的額外財務承擔額,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三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鑑於近年經濟逆轉,部分「居者有其屋」業主在償還按揭貸款方面感到吃力,房屋署於二○○二年四月原則上批准所有參與「居者有其屋」計劃第八期乙至第十八期丙單位的銀行和財務機構可按業主的要求和個別情況,將整體按揭還款期由原來的二十年延長至二十五年,給予較大彈性,讓有困難供款的業主能透過延長按揭還款期減輕財政負擔。

  由於按揭還款期延長,業主每月的還款額相應減少,一旦有關業主最後不能繼續償還按揭,房屋委員會因按揭還款保證而須承擔的壞帳額便會有所增加,但房屋署在作出批准延長按揭還款期的決定時曾評估,所涉及的額外財政影響應是輕微和可承受的。

(二) 上述的政策實施以來,在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房屋委員會因「居者有其屋」按揭還款保證而須支付的壞帳額約為一億二千三百九十萬元,涉及四百零六宗個案(壞帳額及個案數字涉及各期出售的「居者有其屋」單位。房屋署並沒有記錄第八期乙至第十八期丙出售的「居者有其屋」單位的分拆統計數字)。而在該政策實施前的五年(即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須支付的壞帳額約為八千七百四十萬元,個案數目為四百六十八宗。

(三) 鑑於現時私人住宅物業的按揭還款期最長一般仍為二十五年,房屋委員會並沒有計劃進一步延長按揭還款期,但我們會繼續持開放態度,如有需要會再檢討「居者有其屋」的按揭還款期。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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