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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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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就今日(十一月十四日)一些報章的報道,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根據各有關的條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及暫委司法人員。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0條、《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7條及《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5A條,分別委任合資格的人士出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及暫委裁判官。所有這些任命已於憲報刊登。

  至於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香港法例第401章)第28條,誰在法律上有權酌情暫停支付退休金的不清晰之處,完全是另一回事。此事與根據各條例委任暫委法官及暫委司法人員的權利,是毫無關係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獲授權委任暫委法官及暫委司法人員,這是毋須置疑的。這些任命完全合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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