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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2003年收入(第3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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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十一月五日)通過2003年收入(第3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2003至0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兩項有關稅務減免的建議,分別是增加對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和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

  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是指某些獲指定的優質債務票據。條例通過後,可享有50%利得稅減免優惠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年期規定,將由原來不少於5年放寬至不少於3年。此外,發債年期不少於7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享有的稅務優惠,亦將由原來的50%增加至100%。

  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在進行認購及贖回時所須繳交的5元定額印花稅,亦會獲得豁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增加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稅務優惠的建議,可鼓勵中期及長期債務票據的發行及買賣活動,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整體發展。」

  「豁免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在進行認購及贖回時須繳交的定額印花稅,將會令這些基金在更公平的基礎上與並非在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競爭,從而吸引更多基金在港成立。」

  他補充說:「有關建議將有助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多元化發展,從而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證券業界對建議亦表示歡迎和支持。」

  增加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預計會使政府每年減少約1700萬元的收入,而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對政府的財務影響則會很微。

  有關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將適用於所有在本年三月五日財政預算案公布當天或之後發行的該等債務票據;而定額印花稅豁免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在條例生效後的認購及贖回。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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