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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環保署密切監察再造燃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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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獲悉,青衣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收集的海洋污染廢物經油水分隔方法處理後,可摻入其他油品而產生再造燃油。此外,政府規定再造燃油只可用作遠洋輪船的燃料,不能作任何陸上用途。當局亦規定任何供應再造燃油至遠洋輪船的活動,必須在本港進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青衣化學處理中心每年收集的海洋污染廢物及從其產生的再造燃油數量;

(二) 鑒於海洋污染廢物經上述方法處理後可產生再造燃油,為何當局過往焚化這些廢物;

(三) 摻入油品的種類及比例分別為何;

(四) 為何不廣泛宣傳遠洋輪船可受惠於再造燃油;

(五) 是否知悉再造燃油有否影響遠洋輪船的動力系統;及

(六) 如何確保再造燃油只用作遠洋輪船的燃料,而不會被運離本港及不按照本港當局的規定使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位於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所收集到的海洋污染廢物數量如下:

2000     23,500噸

2001     37,300噸

2002     27,500噸

過去三年,海洋污染廢物經過處理後所產生的燃料副產品數量為:

2000     7,760噸

2001     11,130噸

2002     8,400噸

(二)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一直都是採用油水分隔方式處理海洋污染廢物,極少以焚化方式處理。

(三) 油水分隔處理後得出的油品,其品質必須符合一定的規格,才可以九比一的比例與C級重油混和,產生「再造燃油」。C級重油必須佔「再造燃油」的比率不少於百分之十。

(四) 我們與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承辦商的合約條款,容許承辦商自行製造及出售回收物品。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就在此安排下生產及出售「再造燃油」產品。政府並不適宜宣傳或推廣由私人公司生產的產品。

(五) 環境保護署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均並未有收過任何有關「再造燃油」的負面報告或航運業的投訴。

(六) 「再造燃油」的交易受到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所發出的牌照的監管。化學廢物處置牌照內規定,「再造燃油」只限用於遠洋輪船,其交易則須在本港範圍內進行。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承辦商需要每月向環境保護署提交包括銷售數量和使用者船隻名稱的交易報告。環境保護署會密切監察「再造燃油」的交易。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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