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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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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有關「要求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辭職」的議案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動議議題指本港在行政長官的管治下,法治和人權出現「倒退」,我想在這裡作出回應。其實以往我曾多次在本會議廳反駁類似的言論,包括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以及對上一次是在今年五月十四日的議案辯論。我不打算在此重複之前的講話,但擬稍作補充。

法治

首先我想講法治。近期涉及「法治」而受到批評的法律問題包括入境事務大樓個案的處理手法、海港填海工程及房屋委員會釐定的租金。詳細的分析可以清楚顯示,這些問題的處理手法不會在法律方面引起疑慮。

入境事務大樓個案

入境事務大樓個案涉及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大樓發生的一宗示威,參與者約有二百人,並發生碰撞,該次示威妨礙了大樓內的入境事務處和其他政府部門的運作。由於先前曾有示威者在大樓縱火,律政司就參與示威的其中三名人士向原訟法庭申取臨時強制令。

臨時強制令並非完全限制該三名人士進入入境事務大樓,只是禁止他們在大樓聚集、集會或抗議、阻塞大樓的入口通道或干擾他人使用大樓。

示威者的權利當然不是全無限制。其他人士,包括政府部門的訪客和職員都同樣享有權利。律政司有權提出訴訟程序,以保障其他人士的權利。向示威者發出強制令是否合法和恰當,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就這宗個案而言,法院相信發出臨時強制令是合法和恰當的。

不過,臨時強制令只是法律訴訟程序有結果之前的一項臨時措施。一如其他多宗個案,律政司向被告提出協議和解,條件包括被告承擔部分訴訟費。我們真誠提出建議,絕對無意欺壓被告。不幸地,有人視之為欺壓手段。指建議旨在威嚇被告或日後示威人士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市民以合法方式示威的權利,並無受到影響。

在被告表明今後不會作出超越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的行為或擾亂或阻塞或干擾他人使用入境事務大樓後,雙方現已達成協議,終止有關訴訟,訟費方面則沒有作任何命令,我對此感到高興。 有人批評政府在今次事件表現軟弱,不堅持執法,我不敢苟同。有關事件是民事而不是刑事的訴訟。訴訟的目的,是確保不會有人在入境事務處造成擾亂、干擾該處的正常運作或妨礙他人使用大樓。透過和解協議,我們已達到這個目的。被告人經濟有困難,原告人放棄追討訟費,亦是民事案件常見的,這不是扭曲法律,或是對示威人士作出讓步。

海港填海工程

現在讓我談談海港填海工程。現正進行的中環填海第III期工程受到批評。有人指政府漠視原訟法庭在今年七月的判決。這個說法並不正確。

上述判決關乎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圖而非中環填海工程。雖然城市規劃委員會正就法庭對《保護海港條例》的詮釋提出上訴,但該項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決定絕對受到尊重。中環填海計劃符合《城市規劃條例》訂明的各項程序,並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九十日的司法覆核期間亦已過去。計劃大網圖現時是完全合法和繼續有效的,直至和除非經由法院頒令無效。因此,政府繼續進行填海工程,既無違法,亦非不尊重裁決。此外,在等候司法覆核期間,進行中的中環填海工程只限於政府認為完全符合法庭判決所述測試準則的工程。這些準則訂明,有關工程必須符合「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的要求;必須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而且必須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直至終審法院另有裁決為止,政府仍然是以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網圖的裁決作為它的施政準則。政府仍然採取措施力求符合這些準則,正好顯示政府尊重司法制度及恪守法治精神。有關填海工程的訴訟經已展開,現階段我不宜再多作評論。

余若薇議員引述梁家傑大律師的文章,大部分我已作出回應,其他的問題例如對胡仙不作出檢控,或釋法事件等,我剛才說,在這個會議廳的辯論,我亦已解釋過。這文章是無數的扣帽子例子之一,希望各位比對一下我剛才所講的,就可以看到,那個是歪理,那個是詭 辯。

房屋委員會釐定的租金

租住公屋的應繳付租金,是另一項引起關注的法治問題。在今年七月的一項判決中,原訟法庭裁定,房屋委員會有責任定期檢討租金,並在檢討時須遵守《房屋條例》第16(1A)(b)條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定為百分之十的規定。由於這項判決影響深遠,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房屋委員會已就判決提出上訴。

如果該項判決即時實施但在上訴後被推翻,房屋委員會可能無法全數收回理應獲得但因該項判決而沒有徵收的租金。另一方面,如果該項判決沒有即時實施而在上訴後維持不變,則住戶多繳的租金會悉數獲得補償。

基於這些考慮因素,房屋委員會向原訟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判決。法庭在聆聽雙方的陳述後,同意暫緩執行判決,而房屋委員會亦承諾會按照以往的做法檢討租金水平。由於判決暫緩執行,房屋委員會在現階段無須遵行判決。

因此,房屋委員會目前的政策,即按法庭作出判決前住戶所須繳付的款額收取租金,完全符合法庭暫緩執行判決的決定。指稱房屋委員會藐視法庭判決的言論,完全忽略了法庭本身已下令暫緩執行判決這一點。

人權

談到人權,我不認為這方面在回歸後有任何「倒退」。

第二十三條

不少人夸夸其談,指關於第二十三條的條例草案會影響人權。不過,正如政府一再強調,該草案在多方面放寬了現行法例。諷刺的是,在撤回條例草案後,涉及國家安全的殖民地法例會得以保留,而這些法例在某些方面是十分嚴苛的。我在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動議辯論時候很詳細地解釋過《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是如何維護國家安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作出一個很好的平衡,我不再重複。

從第二十三條立法得到的另一重要啟示,是關乎公眾辯論人權問題的範圍和性質。一直留意這些辯論的人必然會同意新聞自由、集會自由、遊行和示威自由在本港受到充分尊重。

人權公約

上述種種自由固然重要,但相對於適用於本港的六條人權公約所保護的人權,只是一小部分。在回歸前,有人擔心香港不再就這些公約向聯合國公約監察組織提交報告。事實證明這些憂慮並無根據。本港在這方面沒有「倒退」。

香港特區政府透過中央人民政府繼續提交報告,並且出席有關組織的聽證會。我們致力協助在國際間就本港履行責任維護人權一事保持交流,一直得到這些組織稱許。

在審議本港報告的聽證會結束後發表的結語,載述多項人權方面進展的正面評價。結語亦確實提出一些關注事項,不過,這種做法在回歸之前經已存在,而所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報告亦有同樣情況。報告並無顯示本港在人權方面有任何「倒退」。相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巴格瓦蒂法官(Mr Justice Bhagwati)在二○○一年訪問香港時表示:「跟我曾訪問的很多其他地方相比,香港的人權情況更令人滿意。」

兩個聯合國委員會指出,香港在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方面缺乏進展。不過,政府在今年年初宣布準備引入有關法例。如果建議獲得立法會通過,預計本港可在這方面取得進展。

蓬勃的社會

人權方面的進展,不是單憑政府採取的措施來評定,還要視乎我們這個文明社會的發展。在本港,市民一直可以在立法會的公聽會、電台的電話熱線節目和報刊就公共事務發表意見,並且可以經常上街行使受憲法保護的表達、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凡此種種,不會受到當局不必要的干預。

蓬勃的出版業和傳媒亦可見證香港在人權方面的進展。本港的書店和報攤售賣各式各樣的刊物,由純粹娛樂以至批評政府的都應有盡有。香港市民可隨意查詢、接收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意見,只有在需要保障其他人士的合法權益,例如防止散發兒童色情物品時才會施加限制。

訴訟

關於政府是否重視人權的另一個驗證,是申訴人可否尋求有效的補救方法。《法律援助條例》有助確保個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證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循法律途徑向法庭要求補救。要求補救的權利不但人人享有,而且已有實例。曾經向終審法院提出並獲審理的個案,範圍涉及香港居民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旅行自由的權利、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表達自由及家庭方面的權利,更加有居港權問題。此外,平等機會委員會曾引用三項反歧視條例,協助並資助市民控告政府和其他私人機構。該委員會現正處理一宗有關大�髐J口設計歧視殘疾人士的個案,顯示這方面的工作將會持續。

結語

主席女士,在本港,人權獲得憲法保障。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市民可訴諸法庭以求補救。六個聯合國公約監察組織負責監察本港的人權狀況,並已給予正面評價。在本港,人權獲得充分保護,社會各階層人士亦全面享有人權。因此,指本港的人權狀況自回歸以來有所「倒退」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我懇請各位議員投票反對議案。

完

二○○三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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