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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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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三年十月一日起,任何人士向入境處申請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或與外傭續約,須就整個僱傭合約期繳交每月四百元的徵款。

徵款收入將用作培訓和再培訓本地僱員,以及有關促進他們就業機會的工作。僱主可一筆過繳付九千六百元,或分開四期繳交,每期二千四百元。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九日)說:「除非僱主已一筆過繳付徵款或已繳付第一期徵款,否則有關外傭將不會獲發簽證。」

「由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入境處接獲的新申請均須繳交徵款。」

發言人補充:「僱主如欲與居留期限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續約,而又可在屆滿前四星期內遞交申請,則無須繳付徵款(例如,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而獲續約的申請,可在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遞交回入境處)。這與現時入境處要求有四個星期處理有關申請的做法一致。如有關申請在十月一日或之後遞交,則須要繳交徵款。」

「如僱主欲與居留期限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後屆滿的外傭續約,則必須繳交徵款。根據慣例,入境處不會在早過外傭居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接受續約申請。」

發言人強調:「徵款只適用於新訂合約或續期合約。僱主於續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另聘新外傭時,才須繳交徵款。僱主務請注意遞交續約申請的過渡安排。」

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退還,然而入境處在接獲同一僱主提出另聘一名新外傭的申請時,會把餘下徵款的數額計算在申請新外傭應付徵款的數額內。具體來說,如因僱主或外傭終止僱傭合約,或因外傭未能抵達香港,僱主可於四個月內在另聘新外傭時使用剩餘的徵款。

如僱主可在二○○三年十月一日前遞交的申請,須確保遞交的入境簽證申請表已填妥,並附上所有必須的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約(如有必要,須經由有關領事館核證)。申請表如未能附上任何所須的證明文件,將被退回;入境處在收到重新遞交並附上所須文件的申請前,不會處理申請。入境處收到重新遞交申請的日期將被視作申請日期。

發言人提醒僱主,所有外傭均須根據標準合約的規定,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地放取假期。如果外傭獲得續約,他/她們可以利用入境處簽發的簽證,回港履行新合約。

如僱主可證明他們有合理需要在現有合約屆滿後保留外傭在港,入境處可向有關續約的外傭簽發新的簽證,並同時簽發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延期逗留簽注。然而外傭仍須在新合約中段之前(即在延期逗留屆滿前)返回他/她們的原居地放取假期,並使用新的簽證回港繼續履行新合約。

在此情況下,所有續約的申請必須於合約屆滿前四星期內提交,並附上所需文件。但僱主應避免在太接近外傭居留期限屆滿日時遞交續約申請,以免外傭因未能及時獲批延期逗留而無法在現有合約屆滿後立即開始履行新的合約。

有關申請簽證程序及繳交徵款等詳情,已上載到入境處的網頁(http://www.immd.gov.hk/)。外傭申請指南和新的申請聘請外傭表格,會由九月中起在入境處各分區辦事處派發,查詢可致電入境處,電話二八二四 六一一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 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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