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第十五題:維修工人記錄系統

****************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房屋署為其屋宇裝備承辦商員工設立勞工註冊資訊系統,以監管這些員工的服務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系統的操作方法詳情;

(二) 該系統涵蓋的工種項目;及

(三) 自設立有關系統以來,當局合共發出多少封警告信及永久收回多少名承辦商員工的工作許可證?

答覆:

  我就問題三個部份的回覆如下:

(一) 房屋署於二○○一年推行「維修工人記錄系統」,目的是更有系統地監察在公共屋h工作的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服務文化和責任承擔等方面的表現,從而進一步提升公共屋h的維修保養服務。

  房屋署要求所有維修保養合約承辦商簽發工作證給屬下工人,並提供工人的個人資料輸入房屋署的「維修工人記錄系統」。只有在記錄系統登記了的工人才可在屋h進行維修保養工作,他們亦必須在工作期間佩戴工作證。如果工人的服務質素或態度未如理想,房屋署便會要求承辦商對工人作出警告,而該警告亦會記存在「維修工人記錄系統」。

  如果工人在連續兩年內,累積收到三次警告,承辦商須收回其工作證三個月;如累積警告達至六次,工作證便會被收回六個月。倘工人在連續兩年內,累積收到九次警告,工作證便會被取消,該工人從此不可再於房屋署轄下的公共屋h工作。每次警告的有效期為兩年,期滿便會從工人的累積警告次數中剔除。

(二) 「維修工人記錄系統」涵蓋所有建築維修工種,及部份屋宇裝備工種,包括電力、冷氣、消防、水泵、升降機和自動電梯。

(三) 自實施「維修工人記錄系統」以來,維修保養合約承辦商根據房屋署的要求,共發出十九次警告,至現時為止,並未有工人被短暫或永久收回工作證。

二○○三年七月九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