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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入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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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公布新的受養人來港入境政策。

  保安局發言人說:「我們已詳細檢討現行的受養人政策,確保有關政策繼續切合本港的需要,並有助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士來港,並同時盡量減低涉及的入境和保安風險。」

  他續稱:「進行檢討時,我們已考慮到不斷調整的輸入優才和專才(特別是內地人才)的政策,以及吸引資本投資者來港的新計劃。」

  以下是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新政策:

(a)未婚受養子女申請來港居留的年齡上限將由未滿二十一歲調低至未滿十八歲;

(b)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將由五十歲或以上提高至六十歲或以上;

(c)來港工作或在本地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的人士,或以資本投資者身分來港的人士,其配偶和未婚受養子女可以藉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但父母則不符合資格;

(d)禁止內地居民以受養人身分來港的政策應繼續實施,但根據為內地居民而設讓他們來港工作或就讀全日制專上課程的有關計劃或安排來港的保證人,則不受這項政策限制。此外,現時禁止這類保證人帶同海外受養人來港的措施,應予廢除;

(e)來港工作或求學人士的受養人,或以資本投資者身分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均須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的許可,才可在港工作。有關申請將按照與一般僱傭政策相若的準則考慮;

(f)以往禁止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居民來港的限制有所放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蒙古、越南、老撾、柬埔寨的國民和身處澳門的前內地居民可以按照新的受養人政策申請來港;及

(g)根據現行政策,基於人道及恩恤理由,任何年齡的寡婦或年逾五十的鰥夫均可以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與居於香港的至親或僅存的親屬團聚。根據新政策,寡婦及鰥夫均必須年滿六十歲或以上,方合資格得到受養人身分的特別對待。

  當局收緊某些現行政策,與國際慣常做法一致。這包括修訂未婚受養子女及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限制某些保證人帶同父母以受養人身分來港及規定某些保證人所帶同的受養人必須獲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才可在港工作。

  發言人強調要求某些保證人所帶同的受養人必須預先獲得許可才可在港工作,並非建議完全禁止受養人工作,受養人只要符合適用於所有來港就業外地人士的資格準則,即可在港工作。新政策是適時和必要的,顯示政府非常關注本港的失業問題。

  發言人說:「放寬來港修讀本地頒授學位院校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的人士帶同受養人來港,有利於本港發展成為地區教育服務中心。准許將來成功按資本投資者計劃入境的人士及獲准來港工作的內地居民帶同受養人入境,有助吸引高質素人士來港居留。」

  新的受養人來港入境政策於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作為過渡安排,新政策只適用於在實施政策當日或之後送抵入境處處長的申請。

  另外,當局將會修訂現行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未婚受養子女居港滿三年可申請無條件逗留的安排。

  由七月一日開始,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子女,要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無條件逗留的安排。修訂是把申請條件與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子女的申請條件劃一處理。

  新政策適用於七月一日或以後來港的配偶及未婚受養子女,及於七月一日前來港,但仍未合資格按當時的政策申請無條件逗留安排的配偶及未婚受養子女。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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