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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草案》第3、9、12及15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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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草案》第3、9、12及15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予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我剛才在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時候提到會動議修正有關度假券或旅費豁免的安排,以防止濫用。我們建議修訂草案第3條,加入具體條文,規定僱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一切款項,無論是否可以轉換成金錢,都一律須計算入應評稅入息內。

  另外,我們亦就條例草案第9(b)條、第12(b)條,以及第15(6)條提出修訂動議。這些改動為文字上的修訂,為使有關條文更清晰。

  希望委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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