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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3年收入條例草案》第2,6,7,8,10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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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3年收入條例草案》第2,6,7,8,10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

  原建議的第6(d)、7(f)及第8條,規定車主如在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安裝配件,須向運輸署申報,並繳付額外稅款,是為了防止有人透過在繳付首次登記稅後才安裝配件避稅。

  有議員認為在一些車主並非存心避稅的情況下,例如保險公司要求車主更換防盜裝置,即使車主在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再購買較昂貴的配件裝置,應容許車主只就新舊裝置的差額繳稅。我們參考了議員的意見,建議以下的安排:當運輸署就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安裝的新配件評稅時,會按新舊配件的差額而非單以新配件的價值來計算首次登記稅;如新配件的價值低於被更換配件的價值,則無須繳付額外的首次登記稅,但首次登記稅的差額不會予以退還。

  由於汽車作首次登記時並不須提供每項配件的價值,為了方便執行部門公平執行這個安排,我們建議規定有關人士須向運輸署提交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須證明被更換的配件是與聲明的汽車有關的、被更換配件的價值及該配件已被拆除等。如運輸署認為聲明的價值並不反映被更換及新配件的市值,該署有權自行作評估。這有助減少濫用這新的扣減安排。

  由於實施建議的扣減方法在執行上較複雜,如沒有客觀標準評定裝置的價值,我們會在一年後進行檢討,其中包括檢討是否有漏稅情況出現。

  另外,我們建議修訂第2、6、10(a)及10(a)(ii)條,藉以規定若註冊分銷商已按第4D(3)條授權其僱員或代理人就首次登記的車輛作出聲明,但最終該受權人士沒有遞交聲明,該獲授權的僱員或代理人(而非該註冊分銷商)須負上法律責任;若該獲授權的僱員或代理人作出虛假聲明,該僱員或代理人會觸犯第4(I)條所訂罪行。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立法會通過,運輸署會以書面知會獲授權的僱員及代理人與註冊分銷商有關他們在法例下的責任。

  主席,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修正案。多謝主席。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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