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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去年十一月,我在「房屋政策聲明」中,公布了九項穩定樓市的措施。其中一項,是全面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主要的目的,是放寬對私人住宅的租住權管制,減低政府對私人租務市場的干預,讓市場回復自由運作,令業主與租客的權益,得到更好的平衡。
本年一月至三月期間,我們就檢討得出的建議方案,透過諮詢文件、座談會和電話調查,廣泛收集社會人士的意見。得到的結果顯示,大部分回應人士,都贊成撤銷租住權管制,和取消終止非住宅租約須給予的最短通知期。
本條例草案,就是在此基礎上制定,主要的目的,是撤銷《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對住宅租住權的管制,以及撤銷條例第五部有關終止非住宅租約的最短通知期規定。我現在扼要講述這兩項建議。
租住權管制
在現行的租住權管制下,除非業主能夠提出某些特殊理由,例如收回物業自住或重建物業,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便不能拒絕約滿後續租。租住權管制在一九八一年引入,當時房屋供應嚴重短缺,因此租客的議價能力不大,業主在續租時,往往會要求大幅度加租。為了保障租客的權益,政府實施了租住權管制。時移勢易,現今的市場情況已有很大改變:近年來出租單位供應充裕,租金大幅度下調,租客的議價能力已大為提升。在此情況下,租住權管制,已是不合時宜,應予以取消。
為確保業主及租客對撤銷租住權管制有充份時間作好準備,我們建議,條例草案通過後一段時間,例如兩個月後,才正式生效。換言之,將會有一段過渡期,讓業主和租客作出適應,並可以讓他們清晰知道租住權管制何時才正式終止。租客若在生效日期前成功申請續租,便可按現行的租住權管制條文再續租一次。但在生效日期起,再不會有租住權管制。
終止非住宅租約的最短通知期
第二項建議,是撤銷終止非住宅租約須給予的最短通知期。現時,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或租客,除非他們在租約期滿前提出通知要求終止租約,否則有關的租約會在約滿後繼續有效。業主和租客的法定通知期,分別是約滿前最少六個月和最少一個月。
這項規定,限制了業主與租客之間協議通知期的自由。我們建議撤銷這些干預,讓租約雙方按照合約精神,訂定互相同意的通知期。這不會對非住宅租客的權益有不利影響,因為市場上非住宅出租單位供應充裕,租客的議價能力已大大提高,他們可以按其需要,與業主磋商較長的通知期。
總結
整體而言,條例草案有助恢復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減低業主轉租或收回物業的困難,並協助重建公眾對投資出租物業的信心,對物業市場的整體發展,會帶來正面的幫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已經過多次的修訂,特別是經過今次的修訂後,很多條文會被刪除。有見及此,我們會在下一階段的檢討中,重新整理該條條例,令餘下保障業主和租客基本權益的條文有較佳的連貫性。
主席,我謹此向本會推薦《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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