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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修正案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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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日)公布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一系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是經過小心研究並考慮法案委員會和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後,作出有關的修正案。

  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經過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後,於二○○三年二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說:「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及有關修正案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已取得適當的平衡。」

  他補充說:「我們希望草案委員會能詳細審議提出的修正案,並支持在本立法年度內達至通過草案的目標。」

  主要修訂如下:

1.延展保證人權自由的條文

  《草案》中有三處地方訂明,有關的條文必須以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方式解釋、適用和執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障國際人權標準的實施。為進一步釋除疑慮,我們建議延展這些保障,以提述《基本法》的第三章,該章為各項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保障。我們亦建議,有關保障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整條《官方機密條例》。

2.更嚴謹草擬煽動叛亂罪

  因應一些意見所表達的關注,我們建議將「可能性」的元素引入煽動叛亂罪。因此,某人必須故意煽惑他人犯指明的危害國家罪行,並且只有在這些罪行相當可能被干犯時,才構成煽動叛亂罪。

3.刪除取締機制之間重疊之處

  就《社團條例》現時的第8條及建議的第8A條的機制,在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的取締權力上有重疊之處,我們建議刪除現時第8條中「國家安全」的提述。所有因國家安全為理由的取締措施將基於第8A條進行。這確保因這項理由被取締的組織,可受益於《草案》中建議可循法院作上訴的額外保障。

4.上訴反對取締的特別程序

  有意見認為,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定特別上訴程序規則並非最合適的安排。我們建議應賦權保安局局長,就特別上訴安排制定規例,有關規例須由立法會通過,方可生效。

5.煽動性刊物罪行訂立三年檢控時限

  我們在考慮過調查罪行的實際問題後,建議對處理煽動性刊物罪訂立三年的檢控時限。

6.授權行使緊急權力,限於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

  《草案》中建議的緊急調查權力,經已嚴謹訂定。為進一步紓解關注,我們建議將可授權行使有關權力的警務人員職級,進一步提升至助理處長或以上。

二○○三年六月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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