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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今日(五月十六日)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六萬九千餘元的強積金供款。與訟人分別為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遠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百川商業服務公司的黃致生及鋒盛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較早前,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遠國際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的兩宗案件中,分別承認二十五項及六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七萬五千元及三萬元。
在今日的聆訊中,經營百川商業服務公司的黃致生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四角一仙。有關款項包括該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遠國際有限公司及鋒盛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四萬四千一百五十五元三角五仙及一萬二千二百一十一元二角二仙。有關款項包括兩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三百一十元、三百二十元及三百六十元。
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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