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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制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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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制訂新規例,規定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必須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以減少該類型車輛排放的污染物。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六日)表示,根據新制訂的《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所有四公噸或以下的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必須裝上性能良好並屬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類型的減少排放物器件。

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包括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私家車、貨車及小巴,以及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的士。

發言人解釋:「若有關車輛沒有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或已裝上減少排放物器件但其性能有問題,運輸署署長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吊銷該車輛的牌照。如果車輛在年檢時被發現不符合規定,將不獲續發牌照。」

柴油車輛是香港路邊空氣污染的主要源頭。歐盟前期車輛佔本港所有柴油車輛的一半;每輛歐盟前期車輛排放的懸浮粒子,比同類型但符合歐盟最新標準(即歐盟III期標準)的車輛多出七倍。

發言人續說:「每輛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安裝這種器件後,懸浮粒子的排放量可減少百分之三十。」

政府於二○○○年九月至二○○一年十月期間推行一項計劃,為四公噸以下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新規例把妥善安裝有關器件列為這類車輛的續牌條件,可確保已安裝的減少排放物器件不會被拆除。

有關規例已於今日刊登憲報,並將於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待規例通過後,新規定將於今年十二月一日實施。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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