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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暫無計劃立法規管廣告招牌燈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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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田北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沒有法例直接規管廣告招牌發出的燈光強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目前本港有多少個地點的廣告招牌曾被居民和駕車人士投訴,指這些廣告招牌發出的燈光滋擾他們;

(二)  如何處理第(一)項所述的投訴;及

(三)  有否計劃立法規管廣告招牌發出的燈光強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下的《宣傳品規例》第6條,任何人不得豎設或展示會對天然美麗風景有損或對任何公眾地點的景觀造成損害的宣傳品。另外,根據該規例第11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豎設或安排豎設任何干擾道路交通的標誌。違反上述規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法庭亦可命令違例者移除有關的廣告招牌。

  食物環境壎芵p表示,該署並沒有就有關廣告招牌燈光對居民造成滋擾的投訴數字作出正式統計。如市民就有關事宜有任何意見或投訴,該署會作出跟進。另外,政府自有關規例通過以來並沒有收到有關廣告招牌發出的燈光滋擾駕駛人士的投訴個案。如接獲這類投訴,警方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32B章第11條採取執法行動,警方並會徵詢運輸署的意見,在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的廣告招牌對交通安全構成影響的情況下,警方將會向法庭申請傳票,向違法者進行檢控。

  現時的《宣傳品規例》已就廣告招牌對環境的影響,及對道路交通的影響作出規定。故此,政府並無計劃訂立新法例以規管廣告招牌的燈光強度。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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