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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自去年六月實施以來:
(一) 當局每月在公共屋h向隨地吐痰人士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以及該數目在當局就隨地吐痰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總數中所佔的百分比;
(二) 鑒於目前大部分公共屋h的潔淨工作已經由私人營辦商負責,上述條例訂明的指定公職人員有否在私人營辦商負責潔淨工作的公共屋h執行有關條例;若有,他們每月在這些公共屋h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 負責公共屋h潔淨工作的私人營辦商的員工有否獲授權執行有關條例;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當局會否考慮授權他們執行有關條例?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三個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自二○○二年六月實施《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以來,房屋署在過去十個月內,向在公共屋h隨地吐痰的人士共發出六十五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佔全港總數的百分之四,按月分列數字見附件。
(二) 儘管公共屋h的清潔工作已全部外判,房屋署已成立了七個兩人巡查小組,專責定期到所有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h進行執法行動,對觸犯《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在有關期間,房屋署在由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公共屋h共發出十四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三)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43條,法定權力只可轉授予公職人員,因此房屋署不能授權外判公司的員工,執行禁止隨地吐痰的條例。
完
二○○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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