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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董建華已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伍爾夫勳爵、施廣智勳爵及韋卓善爵士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並在徵得立法會的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進行有關任命。
董建華表示:「我很高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伍爾夫勳爵、施廣智勳爵及韋卓善爵士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該三位法官地位崇高,享負盛名。他們得以被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謂深慶得人。」
行政長官也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馬道立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在徵得立法會的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進行該項任命。
董建華表示:「我很高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馬道立法官出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法官現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他具誠信,深諳法律,並具備司法人員的特質,深受司法機構和法律界人士尊重。」
馬道立法官獲推薦接替梁紹中法官出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法官將於二零零三年七月退休。
董建華表示:「現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法官的任期將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梁紹中法官對司法機構貢獻良多,我祝他退休後生活愉快。」
《基本法》第90條規定,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政務司司長稍後會就獲推薦的任命徵求立法會的同意。
若徵得立法會的同意,行政長官將進行有關任命。
獲推薦的奉委者的簡歷如下:
伍爾夫勳爵 ----------
個人背景
伍爾夫勳爵是聯合王國公民,1933年5月2日出生,已婚,育有三子。
學歷
伍爾夫勳爵肆業於蘇格蘭菲特斯學院(Fettes College),並在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取得法學士學位。
法律專業經驗
伍爾夫勳爵於1954年在英國內殿法律學院取得大律師資格,其後獲委任英軍職務,在第15/第19輕騎兵工作,1955年借調派駐軍部法律顧問辦公室(Army Legal Services)出任上尉一職。伍爾夫勳爵於1956年開始執業,1972年至1979年擔任巡迴刑事法院(Crown Court)法官,1976年成為英國內殿法律學院委員,1973年至1974年間擔任稅務處大律師,1974年至1979年擔任庫務部首席大律師(普通法)。
司法經驗
伍爾夫勳爵有廣泛的司法經驗:1979年至1986年擔任英國高等法院后座法庭所屬分庭法官,1981年至1984年擔任東南巡迴審判區主任法官(Judge of the South Eastern Circuit);1986年至1992年擔任上訴法院常任法官;1992年至1996年擔任常任高級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即聯合王國最高級別上訴法院法官);1996年至2000年擔任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英格蘭上訴法院院長);自2000年起,一直擔任英格蘭及威爾斯的高等法院院長(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
伍爾夫勳爵在1990年就監獄動亂事件進行研訊,其研訊結果至今仍被視為在監獄改革方面最權威的報告。1994年至1996年期間,他致力探討有關訴訟人將案件提交法院處理的各項問題:其研究所得更於日後為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民事司法制度帶來了重大的改革。伍爾夫勳爵就民事司法制度所倡議的改革舉世聞名,備受推崇。
伍爾夫勳爵的司法經驗遍及各個法律範疇,其於公共及行政法和刑法的審案經驗,尤其豐富。
與法律界有關的服務和活動
伍爾夫勳爵於1981年至1985年是評議會、四大律師協會和大律師公會的會員,於1985年至1994年期間參與高級法律研究院(Institute of Advanced Legal Studies)理事會的工作,由1986年至1994年更擔任該理事會的主席。現時伍爾夫勳爵是世界銀行法律與司法事務國際諮詢委員會(World Bank 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 on Law and Justice)委員。此外,他又於1986年至1991年期間擔任首席大法官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主席,1986年至1990年期間任治安法官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Justices of the Peace)會員,1996年至2000年期間擔任首席大法官政府機構備案資料諮詢委員會(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Public Records)委員,1998年至2000年期間任民事司法委員會(Council of Civil Justice)和規則委員會(Rules Committee)委員。
伍爾夫勳爵亦曾在多個公共組織擔任主席,這些組織包括法律教師協會(Association of Law Teachers)(1985-1989)、西南倫敦裁判官協會(South-West London Magistrates Association)(1987-1993)、監獄視察委員會員協會(Association of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Visitors)(自1994年起)、政府機構備案資料學會(Public Records Society)(1996-2000)、法律行政人員學院(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1998)、律師及大律師互助會(LawCare)(2002)和布拉克頓法律學會(Bracton Law Society)(2002/3)。除此之外,伍爾夫勳爵自2001年以來一直擔任皇家英聯邦聯合會(Royal Overseas League)副會長,也曾於1994年至2002年期間出任倫敦大學副校監。
法律界以外的服務及工作
伍爾夫勳爵在1987至2000年曾在Central Council of Jewish Social Services任職。他也在Butler信託擔任公職(1991至1996年為受託人,1992至1996年為主席,自1996年起出任會長。)同時,他亦曾擔任帕丁頓聖瑪利醫院(St. Mary's Hospital, Paddington)Special Trustees的受託人(1993至1997年),以及Magna Carta Trust的受託人(1996至2000年)。
另一方面,伍爾夫勳爵也曾於下列學院擔任客座教授:1996至2000年於牛津納菲爾德學院、1996至2000年於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以及1996至2003年於劍橋達爾文學院。他又於1989至1993年期間出任Oxford Centre for Postgraduate Hebrew Studies的理事長。
獲頒授的學位及名銜
伍爾夫勳爵曾經獲得Society of Public Teachers of Law頒授名譽會員名銜(1988)。他亦分別獲得利茲理工學院 (1990),British Academy學院(2000),以及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學院(2002)頒授的名譽院士資格。此外,他又獲得下列大學頒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白金漢大學(1992)、布里斯托大學(1992)、倫敦大學(1993)、安格利亞理工大學(1994)、曼切斯特城市大學(1994)、赫爾大學、克倫菲爾德大學及列治文大學(2001)、劍橋大學、埃克斯特大學、伯明翰大學及沃爾沃漢普敦大學(2002)。他亦曾在倫敦市獲委任為Drapers' Company的榮譽特許人(Honorary Freeman)(1999)。
著作
伍爾夫勳爵的著作包括Protecting the Public: the new challenge (Hamlyn Lecture in 1990)。他於1993年聯同J. Woolf先生編輯Declaratory Judgment第二版。此外,他又在1995年參與編輯De Smith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第五版)一書,以及在1999年參與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的編輯工作。
施廣智勳爵 ----------
個人背景
施廣智勳爵是聯合王國公民,1934年10月2日出生,已婚,育有4名兒女。
學歷
施廣智勳爵肆業於南非納塔爾邁高候斯學院(Michaelhouse College),並在開普頓大學取得文學士學位。其後,他又在英國劍橋大學取得文學士學位及法學士學位。1958年至1959年,他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的比格盧院士(Bigelow Fellow)。
法律專業經驗
施廣智勳爵於1959年獲英國內殿律師學院頒授大律師資格;在1960年至1983年期間接辦由英國大法官法庭主理的訟案;又於1975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施廣智勳爵亦曾擔任英國蘭開斯特公爵領地(Dutchy and County Palatine of Lancaster)的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1980-1983)及副大法官(Vice-Chancellor)(1987-1991),並於1981年出任內殿律師學院委員。
司法經驗
施廣智勳爵有廣泛的司法經驗:於1983年至1991年期間擔任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Judge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Chancery Division);1991年至1994年擔任上訴法院常任法官(Lord Justice of Appeal);1994年至2000年擔任最高法院副大法官(Vice-Chancellor of the Supreme Court);1995年至2000年擔任民事審判長(Head of Civil Justice),自2000年起一直擔任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即聯合王國的最高級別上訴法院法官)。
施廣智勳爵曾經審理不同種類的案件,其對信託、公司法、物業及稅務糾紛的司法經驗尤其豐富。
在1992年至1996年期間,施廣智勳爵曾就出口國防裝備至伊拉克一事和相關的檢控問題進行研訊;研訊報告於1996年2月公佈。
與法律界有關的服務和活動
施廣智勳爵曾經擔任英國大律師公會的副主席(1981年至1982年)及主席(1982年至1983年)。他又於1983年同時成為美國大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加拿大大律師公會(Canadian Bar Association)的榮譽會員。
獲頒授的學位及名銜
施廣智勳爵先後於1996年及1999年獲伯明翰大學(Birmingham University)及白金漢大學(Buckingham University)頒授名譽法律博士學位。
著作
施廣智勳爵於1996年至2000年期間擔任《最高法院法庭實務指引》(Supreme Court Practice)的主編,由他撰寫的多篇文章亦曾於法律刊物發表。
韋卓善爵士 ----------
個人背景
韋卓善爵士是新西蘭公民,1930年5月24日出生,已婚,育有三女。
學歷
韋卓善爵士在坎特伯利大學(Canterbury University)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在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 USA)取得法律碩士學位及法律科學(Juristic Science)博士學位。
法律專業經驗
韋卓善爵士於1957至1963年期間為新西蘭因弗卡吉爾市(Invercargill, New Zealand)Macalister Brothers律師行的合夥人,1963至1966年在威靈頓(Wellington)律政事務處(Crown Law Office)擔任政府律師。其後,又任職於威靈頓維多利亞大學(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1967至1973年間擔任法學教授,當中由1968至1971年出任法律學院院長。1973至1977年間,他是威靈頓Watts & Patterson律師行的合夥人。
司法經驗
韋卓善爵士曾經擔任法官達25年之久:他在1977年獲委任為新西蘭高等法院法官,並於同年較後時間獲委任為上訴法院法官;1996至2002年間,擔任上訴法院院長;1978年獲委任為樞密院法官,並參與聆訊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其司法經驗涵蓋法律的各個範疇。
韋卓善爵士於1975至1976年間擔任通貨膨脹會計(Inflation Accounting)調查委員會主席,1983年擔任律師提名人公司(Solicitors Nominee Companies)調查委員會主席,又於1993至1994年間統籌稅務局架構的檢討工作。
與法律界有關的服務和工作
韋卓善爵士於1983至1992年間擔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主席,1986至1988年間擔任皇家社會政策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Social Policy)主席。他亦曾擔任威靈頓維多利亞大學(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的副校監(1979年至1984年)及校監(1984年至1986年)。
獲頒授的學位及名銜
韋卓善爵士分別於1987年及1989年獲坎特伯利大學(University of Canterbury)及維多利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ctoria)頒授名譽法律博士學位;1986年獲頒授爵士勛銜,並於2002年獲頒授新西蘭最高榮譽勛銜(Principal Companion, New Zealand Order of Merit)。
著作
韋卓善爵士曾就多個法律課題著書立說及撰寫文章。
馬道立法官 ----------
個人背景
馬道立法官於1956年1月11日在香港出生,其妻為袁家寧法官。他們育有一女。
學歷
馬道立法官自幼負笈英倫,1977年在英國伯明翰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他在倫敦的法律學院(College of Law)就讀,並於1978年通過大律師第二部份的專業試。
法律專業經驗
馬道立法官於1978年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80年在香港獲頒授大律師資格。其後,分別於1983及1990年在澳洲及新加坡取得執業資格。1993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2000年11月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馬道立法官的執業經驗遍及民法的不同領域,主要是關於仲裁、商業[航空、銀行業、衝突法、保險(海事及非海事)、國際貨物銷售、船務]、公司法、由英國大法官法庭主理的訴訟、建築、行政法及憲法等範疇。
馬道立法官曾經任職新加坡張國光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亦曾是該律師行的訴訟、海商事務分部的主管。他曾經在新加坡執業。
司法經驗
馬道立法官於2001年12月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曾經處理不同種類的案件,包括涉及仲裁、建造、一般商業及合約、保險、國際私法、合夥、土地財產及業主與租客法例的訴訟。他亦曾處理涉及各項民事程序的案件如強制令、禁制令等。
馬道立法官於2002年11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負責處理民事和刑事上訴。在民事方面,他曾處理關於建造、一般商業及合約、司法覆核、誹謗、人身傷害、稅項以及程序法各個領域如申請擱置執行及訟費保證金等上訴。此外,他亦曾經處理涉及誤殺、縱火、勒索、危險藥物、非法禁錮、版權罪行、盜竊、入屋犯法、詐騙及危險駕駛等刑事上訴案件。
與法律界有關的服務及工作
馬道立法官由1979年起出任倫敦海事仲裁協會會員,亦是第十一屆國際海事仲裁人會議(Eleven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ors)策劃委員會的成員,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條例檢討委員會的成員。他曾經以大律師的身份在香港參與多項仲裁程序,涉及的範疇包括商品、船務、貨物銷售及建築等,亦曾在多項涉及租船合約、貨物銷售、外匯交易及銀團貸款的仲裁中,獲委任為仲裁人。
馬道立法官是司法機構民事法庭使用者委員會委員(1993年10月至2001年12月為大律師委員,現時為法官委員)。他也曾於2000年2月至2001年12月期間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成員。
馬道立法官曾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成員(1982-1984,1992-1996)。
馬道立法官由1987年起擔任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名譽講師。
法律界以外的服務及工作
馬道立法官曾任上訴審裁處(建築物)的主席(1994年12月至2001年12月)、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的主席(2001年4月至2001年12月)、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副主席(1999年10月至2001年12月),以及證監會收購上訴委員會副主席。
馬道立法官又曾經出任香港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成員(1991年6月至2001年12月)、香港期貨交易所紀律上訴審裁處委員會成員(1994年8月至2001年12月)、香港人事登記審裁處審裁員(1987年9月至1996年2月)、消費者訴訟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1994年6月至1998年12月)及副主席(1994年12月至1998年12月)、稅務上訴委員會副主席(1997年5月至2000年4月)、以及Hong Kong Society of Endocrinology, Metabolism and Reproduction Ltd.的義務法律顧問。
著作
馬道立法官是2002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2)的撰稿編輯。他曾以其著作Litigating in the Commercial List:2002 Law Lectures for Practitioners為題發表演說。他亦是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A Practical Guide(尚未發表)的主編。
完
二○○三年五月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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