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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問責制主要官員提出請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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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就財政司司長向行政長官提出請辭後被挽留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問責制主要官員提出請辭,行政長官接納有關請辭或挽留有關官員的程序;

(二) 行政長官辦公室就紀錄第(一)項所述的請辭、接納請辭及挽留官員制定的程序;及

(三) 第(二)項所述的程序有否包括紀錄接獲問責官員辭職信及行政長官接納請辭或挽留有關官員的日期及時間;若有,接獲財政司司長提出請辭及行政長官作出挽留的日期及時間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政府與問責制主要官員所定的合約,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下,主要官員可向政府辭職,但須事先給予政府一個月通知或支付政府一個月薪金代替通知。

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內,政府亦有權隨時終止主要官員的聘用,但須事先給予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主要官員一個月薪金代替通知。

此外,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內,政府和主要官員經雙方同意可隨時解除聘用合約。

(二) 若行政長官接納主要官員的辭職,便需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員的職務。

主要官員請辭是重大及敏感的事宜,所以有關的文件會由行政長官交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根據合約及《基本法》協助處理,而有關的紀錄會作適當的保存。

(三) 行政長官辦公室確認,行政長官是在2003年3月12日收到財政司司長的辭職信,而行政長官是在3月15日正式就財政司司長的錯失作出批評,但認為他毋須請辭。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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