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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法律條款以對付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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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規例,授權壎穸D任禁止任何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和因接觸綜合症患者而蒙受染病危險的人士離港,作為預防該疾病蔓延的進一步措施。

  《2003年防止傳染病蔓延(修訂)規例》是根據《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而制定,將於明日(四月十七日)刊登憲報,並由刊登憲報當日凌晨零時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國際社會十分關注本港的情況,海外一些國家亦擔心綜合症會透過國際旅運而蔓延至他們的社區。

  發言人說:「我們需要向國際社會顯示,我們已施行有效措施,防止綜合症的跨境蔓延。」

  「市民亦已要求政府採取快速有效的措施防止該疾病蔓延。」

  《2003年防止傳染病蔓延(修訂)規例》旨在賦予壎穸D任權力防止有患病危險的人士離港,以及經壎芵p署長授權的人士,有權為抵港及離港的人士量度體溫。

  發言人說:「儘管我們根據規例尋求額外的權力,以對付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我們會保證在有需要時理性及負責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目前,《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禁止任何被扣留的人士離開香港。

  修訂規例賦予壎穸D任禁止其他未被扣留、但蒙受染病危險的人士離港的權力。

  修訂規例亦賦予權力經壎芵p署長授權的人士,為抵港及離港的人士量度體溫,以及在有需要時,為授權人士提供法律依據,在不同的口岸為抵港及離港人士量度體溫。

  壎穸D任或獲授權的醫生並可為抵港或離港人士進行身體檢驗,以確定他們是否相當可能受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感染。

  修訂規例主要條款如下:

*第27A條賦權,壎穸D任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某人患有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因接觸綜合症患有該疾病的人士而已經蒙受感染該疾病的危險、或是該疾病的帶菌者,作出書面指示禁止該人在未獲壎穸D任的書面准許下離開香港。

*第27B條賦權,某些公職人員截停和扣留尋求在違反壎穸D任的指示的情況下離開香港的人士。

*第27C條賦權,獲署長授權的人可量度抵港或離港的人的體溫,且賦權壎穸D任或獲授權的醫生對抵港或離港的人進行身體檢驗,以確定該人是否相當可能受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感染。

  修訂規例將於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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