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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03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致辭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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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涂謹申議員(由何俊仁議員代為發言)在《2003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首先感謝各位議員的發言,使我們有機會再討論投訴警察課和警監會的工作。投訴警察課的工作,我在過去幾年已解釋過,處理警察投訴工作的警務人員都是獨立向負責投訴警務人員的高級官員負責,與警隊內不同部門沒有從屬的關係,以確保他們的調查是徹底和公正的。

  完成調查後,投訴警察課會把每項調查的詳細報告提交警監會審議。而目前的警監會雖然未有法定的權力,但它有權要求投訴警察課呈交有關投訴個案的任何資料及文件,以進行審閱。警監會委員亦可以會見證人,澄清任何疑點,亦可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如果警監會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不滿,也可提出質詢,並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警監會的建議轉交行政長官。這個機制其實到目前為止已運作了二十多年,是運作良好的。

  我亦特別多謝李家祥議員基於他作為警監會成員的經驗解釋警監會的工作,讓我們看到這運作的而且確是相當之獨立和公平,不存在與警方的投訴警察課討價還價,或要施大量壓力這種情形。

  市民對投訴警察課或警監會的工作滿意或不滿意,觀感是怎樣,是不是這樣缺乏公信力?看來也未必。因為保安局的確很有誠意希望盡快可以立法通過把警監會成為一個法定的機構。我們去年發表諮詢文件,諮詢公眾對建議中的《警監會條例草案》的意見。其後,我們亦曾在去年五月及七月向立法會匯報諮詢的結果,而諮詢結果就是我們共收到二百多名個人及團體的意見。其中,絕大部份人士都贊同立法,使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亦有不少人士表示滿意現行投訴警察的制度,並支持立法建議。

  至於一個比較富爭論性的議題,是應否賦予警監會調查權。就這點發表意見的人士當中,大部份(即是百分之六十四點三)都反對賦予警監會調查權。他們一般認為警隊各方面的表現,在近數十年來,均不斷進步,在打擊犯罪和維持公眾秩序方面,成績有目共睹。而目前的投訴警察制度,運作良好。若警監會也獲賦予調查權,可能會混淆它作為監察者的角色。況且,警監會亦有足夠的權力,去有效監察。

  正如剛才何秀蘭議員都提出了一些數字,其實現在投訴警察課的數字上升,近來已經達每年四千項投訴,投訴上升反映,一方面我們當然認為是警方對於投訴制度的宣傳加強,亦反映市民對投訴制度有信心。至於警監會的監察作用,亦都有數字很值得我們參考,例如在二零零二年,投訴警察課接受了警監會的意見,曾經在八十四宗調查結果作出修改。警監會在覆檢個案時,往往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投訴警察課接受有關意見的百分比,由一九九六年的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一直提升至去年二零零二年的百分之七十四點七。即使有一些未獲投訴警察課接納的意見,投訴警察課亦都要向警監會提供合理的解釋。由此可見,警監會在整個投訴制度中有高度影響力。

  正如我過往承諾,政府的政策的確是盡快提供法例賦予警監會法定的權力。我們本來打算今年提交條例草案,但是目前暫時未能做到,主要是因為我們要研究新的財務安排,特別是在我們的建議當中,警監會是有一個獨立的秘書處。我們對於怎樣在資源方面支援這個獨立的秘書處,就因為財務安排未能解決而要稍緩才能完全處理。但是,我承諾保安局將會在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我亦與發言的議員有共同的希望,希望在明年今時今日不需要再就這個問題辯論,亦希望屆時賦予警監會法定地位的條例草案可以通過。

  我唯一一點想回應何俊仁議員代表涂謹申議員的發言,就是他質詢為何一些被投訴警察課裁定行為不檢、有過失的警員事後都獲得晉升呢?我想指出,這個決定一個警務人員在某一宗事件當中處理有否失當,與他日後的晉升是兩回事,是有兩個不同的機制處理。

  我很高興記得在數天前,我在出席特別財委會時,也有議員問我們政府,譬如紀律部隊有否帶頭協助釋囚找工作呢?反映議員都很重視一個人如果犯了錯後,是否永遠沒有改過自新或晉升的機會呢?這個原則,我想對警務人員或者任何一個公務員都是同樣適用,就是一個公務員如果犯了錯,受到適當的制裁後,是否我們就要將他造成永不超生的局面,永遠不會讓他升級,永遠將他投閒置散呢?如果不能將這位公務員辭退的話,這不是浪費公帑嗎?所以每一個公務員,無論警務人員或者非警務人員,就算他犯了過失後,他的上司、管理階層實在是有責任繼續輔導,或者協助他將來表現得更好,所以有犯過過錯的警務人員或者其他公務員日後獲得晉升,我認為是不應該被視為一個指標,證明投訴警察課是達不到把警務人員打成永不超生,便是這個投訴警察課的運作不好,不應該被視為一個例子的。

  我亦十分同意剛才李家祥議員指出,當然目前的投訴警察課或警監會的運作不是一定做到完全令我們滿意或十全十美,仍然有改良的空間,但是無論如何,這個機制已運作了二十幾年,每年都有數千名的市民投訴是獲得滿意的答覆。在各類的民意調查亦都反映市民對警方的工作是滿意,並且有信心的。所以如果撤銷、取消對警察投訴課的撥款,便會完全摧毀現時行之有效的投訴警察制度,令巿民真正投訴無門,這是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所以,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二○○三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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