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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公共屋h內商鋪的經營者在結束業務並把有關店鋪交還房屋署前,須否拆除店鋪內的所有裝修及設備;
(一) 若然,原因為何;及
(二) 若否,當局會否按照有關店鋪的新租戶的意願決定是否拆除原有裝修及設備,以減少浪費及節省公共開支;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商鋪租戶結束營業時,由於其自行安裝的裝修及設備不一定適合新租戶,所以租約規定租戶在遷出時必須拆除所有裝備,將鋪位還原交回房屋署。
鑑於租戶在遷出時希望可節省拆除費用,亦考慮到保留裝備有助新租戶減省開業時的支出,因此,房屋署會彈性處理原租戶不拆除舊裝備的要求。一般而言,如裝備依然良好和安全,以及原租戶保證不會向新租戶索取任何費用,房屋署會容許原租戶保留裝備。但若裝備已殘舊或不適合,房屋署便會根據租約要求租戶在遷出時履行責任,將鋪位還原,以免房屋署在再次租出鋪位時需為拆除破舊裝備而支付額外費用。
完
二○○三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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