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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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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回應英國外交部長韋明浩的聲明時表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完全符合《基本法》所訂明的「一國兩制」原則,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他說:「我們得悉英國政府歡迎特區政府在制訂條例草案時,願意聽取市民在諮詢期間所表達的意見。」

  發言人解釋,條例草案建議的取締組織權力,完全符合國際公約(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的保障,而有關權力亦是必需的,以令香港能夠處理威脅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他說:「條例賦予保安局局長的取締權力,只可根據香港法律及國際人權標準合法地行使。」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我們有憲制上的責任去自行立法保護國家安全,絕對沒有把內地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概念伸延至香港。」

  對於建議的煽動叛亂罪,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已大幅收窄現行罪行的定義及使之符合現代的標準。現行罪行是根據英國法律制訂的。

  他補充說:「我們知悉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國家安全罪行普遍具有域外效力。」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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